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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发展,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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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3日
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以乡镇(街道)为主阵地,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社会问题、推进基层治理为主要任务,通过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推动专业服务开展,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推动基层各方联动,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宁波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起步、两年铺开、四年覆盖、五年提升”的思路,在2020年全市已建成45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的基础上,2021年再新建50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2023年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建设社会工作站,实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全覆盖。2024年,在巩固提高社会工作站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加大推进政府购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专业服务力度,2025年基本实现“一乡镇(街道)一站点、村(社区)都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三、建设要求
1.建立服务场所。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应充分整合资源,依托或整合现有的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工作站、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市社会工作示范基地、慈善工作站等资源进行建设,站内应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档案室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社会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区县(市)XX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对外悬挂名称标识牌,统一使用宁波社会工作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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