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文明办、老龄办,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市级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精神,增强老年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老年人意外险”)工作,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推进“老年人意外险”“保险基金”和“便捷服务”的新保险模式,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市场培育、监督管理和舆论导向、保障基本等方面的应尽职责,引导和促进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营造敬老尊老的社会氛围。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化规律,充分调动保险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诚信守约、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营造平等参与、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机制。“老年人意外险”的推广、投保购买、理赔等由承保机构运作。
3.社会责任。“老年人意外险”是针对我市户籍老年人设计的特定保险产品,承保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4.投保自愿。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各级政府资助特定对象投保。
二、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
(三)被保险人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6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
(四)“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宁波大市市域范围内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承保机构依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因疾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引起的伤残或死亡。
(五)“老年人意外险”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机构和投保人签订协议确定。
三、承保机构的确定
(六)坚持公开、公平和高效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具体负责提供“老年人意外险”的服务工作。每次中标有效期限为3年,市民政局在第3个保险年度期满3个月前,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再次确定承保机构和保险方式。
(七)政府出资的“老年人意外险”承保采用共保模式,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家,各承保机构的网点应承接和理赔“老年人意外险”服务。
(八)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达标的保险机构退出本轮共保体,并不得参与下一轮“老年人意外险”招投标工作。
四、保险期限和缴费标准
(九)“老年人意外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险缴费标准,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年按照40元标准缴纳保费;60周岁(含)至80周岁老年人每年按照35元标准缴纳保费。
(十)建立标准浮动机制,首次招标老年人意外险试行一年,根据老年人意外风险发生率及试行之后2年理赔支出情况及时调整下一轮缴费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率。
五、补助对象和份额
(十一)保险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其投保费用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照标准给予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