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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生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17年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深化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5个省(区、市)、82个市(地、州、盟)、116个县(市、区、旗)等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24项奖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打好三大攻坚战,锐意进取、积极作为,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圆满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

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地)、县(市、区)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省邯郸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上海市长宁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江西省瑞昌市、山东省东营市、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江门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渝北区、贵州省毕节市、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陕西省富平县。(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2018年对上述市(地)、县(市、区)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社会共治、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

二、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成效总体较好的省(区、市)

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河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

2018年对上述省(区、市)在安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时,根据超额完成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量情况给予该省份当年基础奖补资金一定比例的梯级奖补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三、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及落实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省(市)

山西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

2018年对上述省(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商务部组织实施)

四、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省(市)、计划单列市

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

2018年对上述省(市)、计划单列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中的管理因素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五、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工作成效较好的省(市)

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贵州省。

2018年支持上述省(市)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组织实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率较高的省(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2018年对上述省(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七、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省(市)、计划单列市

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陕西省,山东省青岛市。

2018年对上述省(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财政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市(州)、县(市、区),利用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州)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

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有力、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市、县(市、区、旗)

河北省河间市,山西省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肇源县,江苏省南京市、沛县,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安徽省宿州市、宁国市,江西省会昌县,山东省菏泽市、荣成市,河南省郑州市、固始县,湖北省荆门市、宜昌市夷陵区,湖南省常德市、凤凰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平昌县,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张掖市、榆中县,青海省贵德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

2018年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于进入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名单且通过评审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项目奖励800万元;对上述市、县(市、区、旗)在2019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时给予优先倾斜和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较明显的市、直辖市辖区

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舟山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佛山市、重庆市潼南区、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铜仁市、陕西省安康市。

从2018年起两年之内,对上述市、直辖市辖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不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较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的省

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贵州省、云南省。

2018年对上述省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每个省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规模。(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好的市(盟)、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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