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94号)要求,对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2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参加本年度申报的孵化机构注册成立和实际运营时间须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有多块孵化场地的,其运营主体须为同一家、且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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