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88号)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类别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包括浙江科技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奖励导向
发挥党和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领导者、组织者的作用,用好科技奖励“指挥棒”,引导重大创新平台、高端人才团队聚焦重大任务开展研发攻关与转化应用,构建研、用、奖一体的完整体系,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2021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突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优先遴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的标志性成果;面向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布局,优先遴选“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海洋强省、科技强农等重点领域的标志性成果;聚焦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优先遴选助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成果。
三、基本条件
我市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原则上从已经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中遴选,且被提名者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提名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的原则。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二是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所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原则上应公开发表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
被提名为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被提名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技术开发类成果原则上应在近3年取得经济效益或进行推广应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大工程类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社会公益类成果原则上应实施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应公开出版2年以上(即2019年12月31日前);软科学研究类成果原则上应完成并经工作验证1年以上(即2020年12月31日前),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规划、计划应实施3年以上(即2018年12月31日前),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类成果。
被提名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与本省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是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是为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其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核心专利授权、整体技术应用、重大工程验收等,放宽有关时间限制。第一完成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作为附件,说明成果的相关应用情况及效果或在国内外产生的重大影响。
3.同一人或同一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在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4.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含知识产权、标准规范和论文专著等主要创新内容)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不得被提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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