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甬科合〔2021〕79号

朗读
各有关市直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完善我市创新体系,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管理,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1月17日(周三)12:00前通过浙政钉书面反馈至市科技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灵丽 联系方式:13505747699(浙政钉同号)
附件1. 市直部门名单
附件2.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3.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市直部门名单
市委人才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甬江科创大走廊指挥部
附件2、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质量推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和集聚高端人才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的认定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研究院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研究院的绩效评价、资金拨付等工作。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研究院的形式审查、专项审计、推荐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院的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研究院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安全诚信。申请单位认定前五年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无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业务范围。主要面向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等符合我市246产业集群及五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方面工作。
(四)管理机制。建立了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基础条件。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以软件开发为主的研究院可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
(六)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5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七)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八)运营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上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不低于3家;
2. 上年度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低于5项;
3. 上年度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不低于2项;
4. 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5. 确认上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上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10家以上,或确认上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500万元的,本条(六)(七)款的指标可减半。
第六条 与宁波市政府签订《战略协议》或《合作协议》、或宁波市政府认可的与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建(或落户)的研究院,在建设期内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份发布研究院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上传。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宁波市科技大脑”官网(https://www.sti.gov.cn)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办事大厅”,选择“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网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确认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后,对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上传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条 专项审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一条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针对研究领域和方向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当年度研究院认定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发文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研究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并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要求。自认定次年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共建期内研究院的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共建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评价时间。研究院于每年2月份登陆“宁波市科技大脑”官网(https://www.sti.gov.cn),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办事大厅”,选择“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网上对研究院提交的自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支撑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对自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支撑材料盖章上传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专项审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价打分环节。
第十八条 评价打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按照本办法的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九条 确定评级。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和专家组打分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将研究院分为“一级至三级”,一级:85分(含)以上;二级:75分(含)—85分;三级:60分(含)—75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判定为一级:
(一)上年度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1个及以上,或省级平台2个及以上;
(二)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省级奖项2项及以上;
(三)上年度引进甬江人才工程A类人才1个及以上,或B类人才2个及以上;
(四)研究院引进或孵化的科技企业上年度有1家及以上上市,或2家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条 公示发文。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研究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获批“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报单位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研究院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共建期内研究院或建设资金已有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研究院除外。
第二十二条 当年绩效评价为“一级”“二级”的研究院,给予经审计后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减除市级财政经费)分别不超过30%、20%的补助,且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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