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市科技局经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等单位意见,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3日
宁波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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