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组织):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科学技术奖励的提名、受理、评审、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具体业务流程,市科技局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甬政发〔2021〕24号)要求,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22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甬政发〔2021〕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组织”是指在我市的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单位和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特别奖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者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并享有较高知名度。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实现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带动技术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 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重要发现”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发现重要科学现象、揭示重要科学规律、阐明重要科学理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是指在关键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要发明或创新。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指候选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科技型企业的创办人或领办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二)所在企业的技术、产品有显著的创新性,且市场占有率高或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较高的行业地位。
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1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软件、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综合集成。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非首创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类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实施1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且应用推广1年以上。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四)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包括: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应用或公开出版1年以上。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已整体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六)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用于规划、计划相关决策咨询的,已实施时间应满3年。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评定标准: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非国内外首创,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安全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的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可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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