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公众: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令第731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要求,为完善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我局牵头对《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甬政发〔2010〕21号)进行了修改,形成《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龚靓 电话/传真:0574-89292201
2、电子邮箱:zcc@nbsti.gov.cn
3、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科技局
4、反馈意见时间:3月17—23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16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立)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奖励导向)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奖励原则)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机构设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 (行政部门职责)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项类别)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
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 (奖金额度)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九条 (科技创新特别奖评定条件)科技创新特别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团队):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带动技术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变革,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的。
第十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评定条件)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或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中自主创办或领办企业,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基础研究领域。在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推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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