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甬自创办〔2019〕8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有效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发展壮大,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甬自创办〔2019〕8号)和《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 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有效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规模快速壮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纳入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资金事后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的企业(以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为准)。
本办法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宁波市科技局发文为准)。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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