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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166号)要求,对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0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主体

运营主体注册成立日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有多块孵化场地的,其运营主体须为同一家、且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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