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不良导向,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1日
关于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评价体系,破除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注重评价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1.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2.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3.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科技项目评审评价。立项评审注重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先进性,过程管理注重评估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注重评估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完成情况,绩效评价注重评估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
4.重点研发计划。注重评估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和应用价值。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项目申报书、任务合同书、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5.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计划。注重评估从事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与载体,对支撑全市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市级企业研究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引进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全市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全市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于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支撑与科技服务类科技创新基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对于市级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内外科学前沿竞争力、支撑全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的能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资料、科技报告、绩效评价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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