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
2018年10月19日
关于推进“科技争投”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工作部署,着力推进“六大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自筹资金(不包括来自政府资助的资金)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整合上级有关政策和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投入快速增长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为注册在鄞州,税费缴纳在鄞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研发投入进行单独、规范建帐核算和按规定统计上报的企业。
第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区税务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策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从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七条 根据市科技局出台的《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从2018年起,市财政每年下拨给我区的转移支付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经审核后,按最高不超过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纳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可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简化审核流程,规上企业研发投入经费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主,规下企业以税务部门享受加计抵扣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根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制定的《鄞州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鄞科〔2018〕25号)规定,区财政在每年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对研发投入大、占比高、增幅高的企业实行奖励资助。
申请专项激励资金奖励资助的企业,除了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注册成立时间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2、上年度企业有新的知识产权获得,产权清晰;
3、企业营业收入、研发投入近两年保持持续增长;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资助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5%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在500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50万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6.5%以上三档,再按不同的增幅,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资助(具体按《鄞州区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鄞科〔2018〕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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