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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9日

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自筹资金(不包括来自政府资助的资金)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三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鼓励区县(市)按照本办法,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企业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宁波缴纳税费,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五条 经审核后,市、县两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低于1万元不予支持;对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可适当加大补助力度,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累计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比例视市、县两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应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分项目和分类别),凡未独立核算或账目不清,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无法核实的,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创新能力称号认定,提出补助资金的年度预决算,以及资金的专项转移、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费绩效评价。

  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研发投入数据的审核、监测,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章 补助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的审核流程:

  1、每年6月,企业在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

  2、每年7月,统计部门提供规上企业上一年度有研发经费投入的名单及企业研发经费,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优惠金额,反馈给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审核企业研发投入的参考依据。

  3、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和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经费进行审核。企业研发投入以统计部门数据为主,统计部门数据没有的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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