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将制订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20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鼓励天使投资机构(人)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实施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市本级规模为2亿元,五年内每年由财政专项资金投入4000万元。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章 管理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基金公司直接接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
1.引导基金以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基金公司设立专户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基金公司原则上应在五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基金公司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专户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内(含),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3%,专户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1%;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4.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预算的60%。
第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波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2.投资领域符合宁波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3.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八条 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规定。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分为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和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项目备案两类。对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人),优先成为天使投资俱乐部会员,参与有关活动;对备案的天使投资项目,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依据。
1.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主要对天使投资行为给予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备案登记表”;
(2)天使投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天使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从事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
(4)天使投资机构银行资信证明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5)天使投资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投资意向书。
2.天使投资机构(人)的投资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规定:
1.提交“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kejiju_shizhishichanquanju_/20180913/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