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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党委组织部、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以及《宁波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规范创新团队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宁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团队建设管理遵循“自愿申请、择优认定、滚动支持、目标考核”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程序进行认定。

  第三条 创新团队设立第一层次团队和第二层次团队,每个团队建设周期为三至五年,到2020年全市培育和发展150个科技创新团队。通过三至五年的支持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产业带动和引领作用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四条 创新团队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会同宁波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团队认定管理工作,并实施动态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以本市地域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系统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为主体,提倡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应用型专家共同组建既有学科前沿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性科技创新团队。

  第六条 创新团队以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依托,其研究方向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对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科技惠民等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的应用型研究和产业化研究,或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

  第七条 创新团队所从事的研究在国内同行中达到领先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具有明确的技术实现路线和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具有可行的项目研发实施和人才培养计划,周期内有明确的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非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具有实现产业化的初步商业计划书。

  第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学术道德,在创新团队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近五年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人才计划资助或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一般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浙江省突出贡献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千人计划”等。

  第二层次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一般为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或担任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负责人等。

  第九条 创新团队需具有合理的人才规模,研究型、应用型人才搭配得当,能围绕同一技术领域进行“产学研”紧密结合研究的能力。团队成员学风正派,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良行为,是在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群体。

  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45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

  第二层次创新团队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4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对所属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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