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市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到期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
1.评价及复核对象
(1)评价对象是符合专精特新行业导向,且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复核对象是《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4〕19号)公布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另发)。
2.评价及复核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见附件1)。
(2)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中有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见附件2)。
(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认定及复核对象
(1)认定对象包括自愿申报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2)复核对象是《关于公布2023年第二批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4〕20号)公布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另发)。
2.认定及复核条件
(1)符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26〕2号)明确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3)。
(2)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由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自动计算,评价标准参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4)。
二、组织实施
评价认定及到期复核企业的申报流程具体包括:
(一)企业填报
评价认定及复核企业自愿登录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按指引填报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5、附件6,仅供参考)。企业应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线上填报时间:即日起至10月31日
(二)属地审核
属地经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做好企业的申报辅导、审核、答疑等相关工作,并于11月25日前将专精特新企业中小企业审核结果汇总表(附件9、10,提供各地经信部门盖章后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上报市经信局。
(三)公示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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