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规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是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首次申请企业的认定和对已认定企业(满三年)的复核。经研究,现组织开展宁波市2025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对2025年到期(2022年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条件
(一)认定及复核对象
1.认定对象:在宁波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专精特新行业导向,且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复核对象:经《关于公布2022年度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46号)公布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详细名单另发)
3.有效期内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参加认定及复核。
(二)认定及复核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或参加复核: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查询链接: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art/2011/art_235af1ade45c4865957adeed23f9d949.html)
2.符合《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中有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实施细则查询链接:http://jxj.ningbo.gov.cn/art/2022/9/22/art_1229561613_58935173.html)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实施
新认定企业及到期复核企业的评价流程一致,具体包括: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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