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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企服〔2023〕178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提升“一十百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现启动2023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合法注册并运营1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2.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3.具备政策和信息、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融资对接、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培训、法律维权、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创业辅导等服务类别中至少1类服务能力;

4.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优惠规定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

5.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申报系统内提供有效协议或合同);

6.年公益性(指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次〔其中政策和信息、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类别需不少于100家次(人次)〕(申报系统内按模板提供),用户满意度不低于80%(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电话随访调查);2023年内有2个及以上典型服务案例(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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