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15号)、《宁波市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实施细则》(甬经信软〔2021〕50号)以及《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惠企助企十条>的通知》(甬制造业办〔2022〕6号)中关于“加大对新兴产业培育力度”政策内容,现将2023年度宁波市软件产业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申报资料要求
本次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其中申报(一)落户(设立)软件企业奖励、(二)高成长软件企业奖励、(三)收入上规模奖励、(四)引进资本奖励、(五)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按照统计部门、经信部门(2022年度累计三个月未按工信部要求报数的,不予受理)要求开展软件业统计工作,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软件业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一)落户(设立)软件企业奖励
1.“全球500强”、“中国软件百强”落户奖励
(1)申报对象:“全球500强”、“中国百强”软件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后在甬设立的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以前年度未享受落户(设立)奖励的软件企业。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22年10、11、12月三个月在甬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数均达到100人(含)以上。
(2)补助标准: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5%(两年内达到)、10%(三年内达到)、5%(五年内达到)奖励其在甬公司,最高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3)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2.其他软件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对象:于2018年1月1日后落户宁波且以前年度未享受落户(设立)奖励的其他国内外软件企业。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22年10、11、12月三个月在甬缴纳社保的在职员工数均达到30人(含)以上。
(2)补助标准: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两年内达到)、7%(三年内达到)、4%(五年内达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二)高成长软件企业奖励
1.申报对象:2018年以来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实缴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均保持正增长的企业,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以及实际缴纳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增长率均在15%(含)以上且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实缴在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2.补助标准:给予分档奖励:两税实缴金额合计在50万元(含)以上且100万元以下,给予10万元奖励;两税实缴金额合计在100万元(含)以上且500万元以下,给予30万元奖励;两税实缴金额合计在500万元(含)以上,给予80万元奖励。
3.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
(三)收入上规模奖励
1.申报对象:2022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非嵌入式软件企业,或2022年度软件业务收入新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新达到以以前年度未享受同档规模奖励为衡量标准)。
2.补助标准:三档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实行分档差额和从高不重复原则。
3.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
(四)引进资本奖励
1.申报对象: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创新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投入存续期一年以上,用于公司实际经营且截止申报之日仍未撤资或抽资。
2.补助标准:给予不高于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非首次申报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较上次引进资本奖励时投资额新增1000万元(含)以上,对新增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3.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
(五)研发投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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