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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宁波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补助的通知

朗读

甬经信装备〔2020〕10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工科局、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9年宁波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9年度宁波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2018年度采购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的、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及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投资导向目录(2018年本)》和《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年版)》(国家制造强国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以下简称基础产品)。

2.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2018年度新增基础产品采购额累计超过500万元,可申请“工业四基”产品采购补助,年度新增采购额根据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和本地基础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且在2017年度、2018年度开展采购的实际支付不含税金额确定;或者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有获得2018年度市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和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的产品,围绕该产品生产制造,2018年度基础产品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可申请协同创新补助,采购金额根据与本地基础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且在年度内开展采购并实际支付的不含税金额确定。(同一家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有多个产品采购符合导向目录的基础产品,且其中有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或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的,若无法合理区分其上年度的基础产品采购金额,则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

(二)2017年、2018年企业基础产品采购金额专项审计报告;

(三)2017年、2018年基础产品采购明细表(见附件3);

(四)相关基础产品采购合同;

(五)2017年、2018年基础产品实际支付金额凭证复印件;

(六)基础产品生产制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在2018年度获得市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和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一等奖的,还需提供:

(七)首台(套)产品、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用领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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