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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宁波市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补助的通知 甬经信产数〔2020〕69号

朗读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工科局、工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文件要求,为落实“制造业+互联网”工程的工作任务,拟对已认定的宁波市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和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开展验收(考评),并给予相应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

(一)申报对象

《关于公布2018年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8〕269号)文件中,尚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关于公布2019年宁波市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0〕55号)文件中的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

(二)补助办法

1.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级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工业物联网应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实际投资额,对投入(包括用于数据采集的模块和终端、通信传输模块及组网设备、网络通信和云空间租用费用以及实现人机交互、M2M管理控制的软硬件系统投入)超过100万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投入组成

根据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需要,购买、租赁用于数据采集的模块和终端、通信传输模块及组网设备、网络通信和云空间租用费用以及实现人机交互、M2M管理控制的软硬件系统投入,以及自行研究开发的相关软件成本支出。所有关于投入核算均指不含税金额。

3.投入额确认原则

投入额所属时间指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以此来确认实际投入额。主要包括:

①对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的投入确认以仪器、设备已到场,软件已使用,且在时间上必须以企业取得发票且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且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

②对租赁仪器、设备的投入确认必须有租赁合同,仪器、设备已到场,按照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投资时间为准)实际已支付金额确认。

③对自行研究开发形成软件的投入确认,须按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且软件开发完成时间及研发费用发生的时间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之间(不足两年的以实际支出发生时间为准)。有关软件研发费用具体包括:

i直接从事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ii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iii与该软件产品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申报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确认项目已经完成,才可申请验收;根据投入额确认原则,预先进行核算,对实际投入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申报补助;《关于公布2018年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8〕269号)文件中,尚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全部申请验收、补助,逾期不再受理。

2.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投入明细清单

二、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

(一)平台建设补助

1.申报对象

经认定的市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名单见《关于公布2019年宁波市工业物联网试点项目、制造业重点服务平台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产数〔2020〕55号),不含列入培育名单的平台。

2.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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