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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

  根据《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文件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原《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2〕335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

       2014年9月23日

  宁波市工业设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设计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企业培育,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和《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4〕27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认定工作遵循“园区自愿、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园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市级工业设计园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园区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以向市经信委申请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园区:

  (一)园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入驻的工业设计企业数量在5家以上,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

  (二)园区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上年度完成工业设计业务收入实际金额不少于200万元,工业设计相关授权专利不少于10件。

  (三)园区以工业设计作为主要目标,营业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有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切实可行,促进措施扎实有效,当地政府积极支持。

  (四)园区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设有专门的经营服务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能有效开展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积极为工业设计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能够为工业设计机构创业、设计机构与企业的需求对接等提供良好服务。

  (六)园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和自主创新工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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