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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我们拟定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1036970737@qq.com;

  2.传真:0574—89292163;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1日。

  附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12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全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更高质量发展,构建适合宁波城市发展定位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教育需求的民办教育体系。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坚持应建必建,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做到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学校要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按要求配齐配足思政队伍。将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整体布局,统筹考虑、通盘安排。

  (三)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始终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兼顾市场发展,坚持扶持与规范并举,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明确价值定位,确立长远目标,始终把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有序推进分类管理

  (四)实行分类登记。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五)推进平稳过渡。对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同)除义务教育段外,举办者自愿选择登记类型。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积极有效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实现分类管理,确保平稳过渡,促进持续发展。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选择时,根据举办者申请,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依法依规剔除财政补助、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进行财务清算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学校承担的公共服务及社会贡献度等因素,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继续办学。

  (六)健全退出机制。学校终止办学时,要进行财务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算时要同时考虑选择登记类型时的财务清算与选择时至终止时间段的财务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和奖励。奖励时要扣除分类登记选择时的奖励。补偿数额不高于出资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政府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数额的20%。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纳入社会公共资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

  市本级在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下设民办教育专户,接受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和终止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四、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七)健全财政扶持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服务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各地要落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学前教育阶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学校补助公用经费。高中教育阶段,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项目建设经费补助。各地可根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重要固定资产等学校法人财产登记情况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

  市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生均公用经费以及学校发展质量等方面的补助等。

  (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对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举办的各类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以原值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按规定缴纳税费。

  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九)加大用地政策扶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各地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衔接,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税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底价须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民办学校在选址及建设过程中,各地要同步做好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清算时,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按照《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92号)补缴出让金。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举办者利用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房产进行装修改造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义务段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老年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等。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房产的建筑、消防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并出具合格报告,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保、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后,可将上述闲置房产调整为办学场地。

  (十)加强分类收费指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五、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十一)探索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引进非营利性优质民办学校项目,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办学,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发挥多元主体办学的体制优势。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市属民办高校引进境外知名大学设立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建设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中外合作办学。

  (十二)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教育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民办学校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民办学校多渠道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赠,探索建立捐赠配比制度。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十三)完善学校法人治理。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依法落实董(理)事会、监事(会)职权,保障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章程参与办学和管理。探索职业校长制和公开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保障和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四)规范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现有民办学校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的,应将出资用于学校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完善学校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专用账户里统一核算和使用。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报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报备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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