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级 > 宁波市教育局 > 正文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体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教育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教育局制订了《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体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2358147980@qq.com;

  2.传真:0574—89292166;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

  附件:《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体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3日

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和管理体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审批和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局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教育局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属地化管理原则,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由所在地区县(市)、功能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以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按《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执行。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登记为营利性机构,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冠名“宁波”。原则上不再新设立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股份制教育培训机构。

  二、实行市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委托管理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培训机构属地办理学校变更等审批相关手续,原由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后原教育机构的名称可维持不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级 > 宁波市教育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aoyuju/20190826/2509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