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具体有哪些内容?哪些要求?我们一起来听听解答~
1.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共7章30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机制,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运作机制、内部规范化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重点解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的职责。
2.问: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后,民办学校是如何分类的?在办学性质上有什么区别?
答: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3.问:设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问:对民办学校的名称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和教育部、人社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5.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6.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当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到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7.问:现有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在时间期限上有何规定?
答: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即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学前教育以及全日制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
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到2022年底前现有民办学校全部完成分类登记。
8.问:对民办学校加强党建工作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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