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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支持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增速 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交办〔2022〕7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市公路运输中心、市港航中心:

为规范《关于支持公路、水路运输业扩量提增速,冲刺全年红的若干意见》(甬交发〔2021〕22号,以下称《若干意见》)的操作流程,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必须进行企业信用核查。在信用宁波网站上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具备申报《若干意见》奖励资金的资格。

(二)申报企业须符合《若干意见》相关条款的资格条件。申报企业的资格,由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查询企业信用等方法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一)鼓励道路货运企业规模化发展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由企业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汇总辖区内新进入统企业名单;

2.请申领奖励企业准备2021年度财务报表以备审计部门审查。

(二)鼓励道路货运企业货车选择高速通行申报材料

属地交通部门向货运企业开展政策宣传,申请补助的企业按照申请要求,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详见附件2、3)。

(三)鼓励规上道路货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详见附件4),由企业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汇总辖区内2021年11月和12月公路运输周转量均环比增长25%及以上的规上道路货运企业名单;

2.请申领奖励企业准备2021年11月和12月企业经营生产运单明细数据以备审计部门审查。

(四)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申报材料

1.企业2021年12月完成的国内货物水运周转量汇总表及明细表(汇总表按照船舶进行周转量汇总,明细表按照各船航次进行周转量汇总,一船一表)(附件5);

2.企业完成的国内及国际海运货物周转量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类型证明材料中的其中一项):

(1)运输发票;

(2)载货航次的海事签证记录;

(3)经营集装箱班轮运输或港内液货危险品运输的可提供经所挂靠的码头企业确认的货物周转量汇总表及明细表(加盖挂靠码头企业及本企业公章)。

(1)、(2)项材料可提供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有关材料必要时可附说明以及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申报材料

1.企业2021年12月完成的国内货物水运周转量汇总表及明细表(汇总表按照船舶进行周转量汇总,明细表按照各船航次进行周转量汇总,一船一表)(附件6);

2.企业2021年12月各航次的所完成的货物周转量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类型证明材料中的其中一项或其他有关证明):

(1)运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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