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含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渔业)局、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宁波海事局各海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水陆衔接,加强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有效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共同维护宁波水域清洁,根据宁波市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95号)要求,制定《宁波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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