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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 甬交发〔2021〕5 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司法局,市交通执法队: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宁波市交通运输领域特有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并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进一步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把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执法方式创新、优化裁量权行使以及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抓手,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切实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促进交通运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一)告知承诺制的内涵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指市、区县(市)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按期改正或者不再违法,经核实后,交通运输部门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1.情节轻微;

2.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

3.在本市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4.属于《宁波市交通运输领域特有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以上四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方可适用,同一违法行为由首次查获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监管推行告知承诺。要着眼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着眼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着眼于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水平,维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要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并将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结果合法;要守好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坚决防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为借口消极、拖延执法,危害交通运输管理秩序。

(二)过罚相当精准适用范围。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避免过度执法。原则上,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警示告诫、即时或者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将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诚实守信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执法人员按规定将告知承诺书上传至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予以记录。当事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当事人承诺按期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上传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当事人未在承诺期内提供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坚持诚实守信,当事人未履行改正承诺或者年度内在本省范围内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四)注重留痕落实全程记录。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五)教育引导突出执法效果。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要坚持教育引导,突出普法宣传,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增强自律守法意识。既达到改正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秩序的目的,又起到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附件:1.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式样

2.告知承诺制适用流程图

3.宁波市交通运输领域特有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司法局

2021年2月4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NO

当事

人的情况

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202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202X年X月X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当事人的承诺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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