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和上级有关信用管理的要求,我处对《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交建〔2014〕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确保交通建设信用管理政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征求意见稿在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并请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电话:(0574)89189026(工作日9:00-11:45,14:30-18:00)。
2、电子邮件请发:qianxin19890123@163.com。
3、信函请寄: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7号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邮政编码315041,请在信封上注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政策意见建议”。
4、传真请发:(0574)89382502。
关于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doc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评价、使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发改、司法、税务、招投标等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对交通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主要人员、参与交通建设活动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组织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条 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一)负责由其承担建设或监管的PPP高速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履约行为的信用信息管理,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二)负责其它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企业)附加减分信息归集、初审及审查后的最终录入。
第七条 宁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
(一)负责归集市级监管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和市本级交通建设市场违法查处行为等信用信息,并将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二)负责开展市级监管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和市本级交通建设市场执法检查,并将查处的违法行为等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宁波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一)指导市外公路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录入,负责企业信息审核;
(二)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和养护(大中修)项目、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对全市普通国省道建设和养护(大中修)项目、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监督指导农村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对农村公路项目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四)负责全市普通公路项目加减分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附加减分信息的归集、初审及审查后的最终录入。
第九条 宁波市港航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一)指导市外水运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录入,负责企业信息审核;
(二)负责市本级水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对在建的水运工程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监督指导各区县(市)水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对区县(市)水运项目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四)负责全市水运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附加减分信息归集、初审及审查后的最终录入。
第十条 宁波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一)指导市外公路水运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基础信息的录入,负责企业信息审核;
(二)负责市本级公路水运项目监理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县(市)公路水运项目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对区县(市)公路水运监理项目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运项目试验检测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
(四)负责由其监督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及其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对在建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项目监理、试验检测企业的附加减分信息归集、初审及审查后的最终录入;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指导工商注册地在其辖区内或行政区内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主体基础信息录入,负责企业信息审核;
(二)负责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公路水运工程信用主体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管理,对其负责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差异化检查,并将检查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三)负责归集辖区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和建设市场违法查处行为等信用信息,并将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四)负责开展辖区内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和交通建设市场执法检查,并将查处的违法行为等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改、司法、税务、招投标等部门获取交通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查处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履约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参建企业的信用管理,具体负责:
(一)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要在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成项目基本信息录入,并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投标结束后当季度内,完成相应标段信息录入;
(二)核实项目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
(三)在每个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并将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负责本单位基础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的归集和上报工作。应加强对现场派驻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将日常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自评的范畴。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协会交通工程分会督促成员单位诚实守信,加强自律、互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及时提供全市公路水运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和有关奖惩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和信用主体所归集、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信息归集和记录方式:
(一)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需由信用主体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经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核对通过后方能生效;
(二)投标行为由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归集、确认、记录,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履约行为由建设单位和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各自归集、确认、记录,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其他信用信息由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录入。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归集的信用信息要及时进行披露,并及时向市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诚信数据库、“信用宁波网”等市级平台推送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向社会披露的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真实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仅供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时查询,不得向社会披露,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未经信用主体书面同意披露的;
(二)超过规定披露期限和权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期至企业终止或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被撤销止。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一经披露,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信用主体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以信息的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歪曲、篡改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对信用主体的奖惩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依据或参考。
第二十七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使用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限制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六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披露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在收到异议申请且没有做出撤销公示的决定期内,企业公示不中断。
第二十九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接到异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弄虚作假的,责令企业予以修正,并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该企业90天信用信息的公布推送。
(三)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应当将信息核实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并贯彻实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信用主体应在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开设账户,开户规则详见附件1和2。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登记工作规则
附件2: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主体登记工作规则
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设单位开设账户工作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单位向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开户。
(二)未完成建设单位法人备案的建设单位账号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代管账户需录入参评项目、履约检查信息等内容时,交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录入。
(三)建设单位要按系统设置的流程上传相应文件,启动信用评价;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后,及时上传相应文件,结束信用评价。
二、开户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材料---开设账号
三、所需材料
需提交材料共3项:①法人委托书(格式附后1-1)②建设单位开户登记表(格式附后1-2)③项目法人备案文件(如有)
提交方式:将以上3项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bjtxypj@163.com,申请建设单位帐号(请在邮件主题处备注建设单位名称)。
四、审核材料及开设账号
(一)收到材料后,系统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开设帐号、设置初始密码,并通过邮箱回复告知开户申请单位,请各申请单位及时查收并修改密码。
(二)建设单位收到账号后,请输入项目信息并注意及时更新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及标段名称等信息需使用规范完整的名称,不可使用简称。
(三)项目开工后,请建设单位点击建设程序里的开工登记按钮,即可对相应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五、账户保管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好账户。没有组建专业建设管理法人机构的,应将账号交由所在地交通局代为保管。
附件: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开户登记表记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前来办理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开户及相关事宜,代理人有权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物。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设单位开户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 |||
所在地交通局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 经审核,是否同意录入系统参与信用评价: | ||
是否需要代管账户: | |||
签字: (单位签章) |
|||
建设单位地址 |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主体开设账户工作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拟参与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均可申请进入宁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系统。
(二)企业法人或受企业法人委托的经办人按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开户。
(三)企业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其中录入系统的管理机构成员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
(四)标段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均需录入系统。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应登陆“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填报相关表格后报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五)施工、监理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平行时间段内只能被一个项目标段录入。
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持相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核销备案。
1.本标段的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中间交验;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因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的;
3.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且开(复)工日期不能确定的。
(六)系统内施工标段项目负责人在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在发包方与施工企业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负责人等情况下,可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七)企业应加强账户管理,加强基础资料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过期信息。
(八)企业应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资料弄虚作假,将按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开户流程
提交材料---开设账号---输入信息---现场审核---开户成功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材料共4项:①营业执照,②法人委托书(附件2-1),③人社部门出具的经办人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④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开户登记表(附件2-2,要求报送该登记表的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
将以上4项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bjtxypj@163.com,申请信用主体帐号(请在邮件主题处备注企业名称)。
四、开设账号
收到材料后,系统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开设帐号、设置初始密码,并通过邮箱回复告知开户申请单位,请各申请单位及时查收并修改密码。需要密码重置时,需提供第二条款规定的材料,并发至邮箱nbjtxyp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处备注企业名称重置密码)。
五、输入信息
信用主体获取帐号和密码后即可登录“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系统入口”处“信用交通”专栏,推荐使用IE7.0以上浏览器),在“下载中心”处下载“企业用户操作手册”,依据手册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自获得信用信息系统账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基础资料填写并提交审核的,系统自动销户、清退。
六、资料审核
信用主体基本情况录入系统后,请经办人携带法人委托书、企业和人员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部门地址与联系方式见附件2-3)。自信用系统基础资料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携带原件到审核部门接受现场审核的,系统自动销户、清退。企业基础信息与人员信息审核要点见附件2-4。
信息新增、更新现场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经办人身份核对需提供:身份证、法人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开户企业信息登记表格(首次审核)的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信息核对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所有录入系统的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人员信息核对需提供:身份证、社保证明、职称证书、各类岗位证书、任职文件(安全负责人)等所有录入系统的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一套)用于审核部门存档。企业所提供的复印件,要求必须签署与原件复核一致的声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信息及人员信息现场审核不通过的,自审核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能再次携带资料接受现场审核的,系统将自动撤销(更新)、清退(新增)该条审核信息。
七、开户成功
审核通过后即成为入库企业。
八、审核公示期
信用主体信息审核通过后,在宁波市交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15日后将数据推送至宁波市招投标中心,用于招投标活动。
九、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名称要求变更,除提供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市场监管注册变更登记表及新的营业执照,将以上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bjtxypj@163.com。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求更换,除提供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表及新的营业执照,自行登录系统修改后携带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待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修改。
十、企业注销
企业要求注销,除提供第三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注销证明,将以上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bjtxypj@163.com。
附件:2-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开户登记表
2-3、审核(业务咨询)部门地址与联系方式
2-4、企业基础信息与人员信息审核要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前来办理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开户及相关事宜,代理人有权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物。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企业开户登记表
企业全称 | 注册地 | 组织机构代码 | 行业(公路、水运、公路与水运) | 类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 最近有效省部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 驻甬机构所在地(外地企业) |
进甬日期 (外地企业)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交通部 | ||||||||||
浙江省交通厅 |
1.请将此表格打印之后盖章,再将该表格的电子版和扫描件与其他5项材料一起报送。
2.“最近有效省部评价等级”指的是企业最近在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两者不一致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时按较低者录入,若未获得相应评价等级,则填无。
3.“驻甬机构所在地”指外地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若无,则填无。
4.请按照企业具有的资质类别填写表格。比如企业有设计、检测两项资质,请分别填写各自信用评价结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所提交的各种材料(文件、证照、证件及有关附件)和录入系统的各种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的。申请人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给我们的任何处理。
单位(公章)
日期:
企业或驻甬机构所在地 | 审核部门 | 联系方式 | 地址 | |
外地 企业 (宁波大市外) |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企业 | 宁波市公路运输中心 | 戴老师(87920581) | 鄞州区姚隘路845号(原市公路局) |
水运勘察设计、施工企业 | 宁波市港航中心 | 翁老师(89382558) | 鄞州区和济街117号 | |
监理企业 | 宁波市交通工程中心 | 熊老师(87929730) | 鄞州区通途路838号 | |
检测企业 | 施老师(87930871) | |||
余姚 | 余姚市交通局 | 陈老师(62781004) | 余姚市南雷南路388号 | |
慈溪 | 慈溪市交通局 | 金老师(63012516) | 慈溪市慈甬路308号 | |
奉化 | 奉化市交通局 | 樊老师(89284598) | 奉化市南山路166号 | |
宁海 | 宁海县交通局 | 周老师(59957031) | 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北路99号 | |
象山 | 象山县交通局 | 周老师(89387814) | 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 | |
象山县港航中心 | 黄老师(59121722) | 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 | ||
江北 | 江北区交通局 | 陈老师(87487599) | 宁波市江北区康庄南路637号 | |
鄞州 | 鄞州区交通局 | 何老师(87409601) | 鄞州区天银路89号 | |
北仑 | 北仑区交通局 | 仇老师(89384346) | 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 | |
镇海 | 镇海区住建交通局 | 吴老师(86277571) | 镇海区城河西路151号 | |
大榭 | 大榭开发区交通局 | 李老师(89283220) | 大榭开发区海华楼A座四楼 | |
东钱湖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交通局 | 吴老师(89284041) | 宁波东钱湖玉泉南路300号 | |
海曙 | 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 薛老师(89297690) | 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中基 大厦1号楼 |
序号 | 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要求 |
一 | 经办人身份审核 | 身份证、法人委托书、社保缴纳证明、开户企业信息登记表格 | 社保缴纳证明须是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个人3个月以上有效证明 |
二 | 人员审核 | 1、企业主要人员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检测企业) | ①企业主要人员审核是企业审核的前提,通过后才能审核其他信息。 |
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中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需提供企业任职文件 | |||
③事业编制身份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提供了任职文件可以进行审核,其他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凭证 | |||
2、企业人员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至少3个月以上)的证明 | 社保缴纳证明须是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个人3个月以上有效证明 | ||
3、企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主要核对身份证号码及扫描件是否上传 | ||
4、企业人员的职称、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主要核对证书有效期、证书编号是否填写正确尤其是注册证书的注册印章号。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三 | 企业审核 | 1、企业管理机构审核 | ①主要审核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安全负责人(施工企业)、质量负责人(检测企业) |
②有驻甬机构的外地企业,须提供驻甬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
2、最近有效的企业省、部信用评价较低等级结果 | ①“最近有效省部评价结果”指的是企业最近在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两者不一致时,按较低者录入。若未参评,则填无。具体以省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 ||
②可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等查询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省部评价结果 | |||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扫描件; | ①主要核对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注册资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信息是否填写正确 | ||
②检查各种证书是否上传扫描件 | |||
4、资金账户审核 | 主要审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 ||
5、最近年度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完税证明 | ①须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纳税。 | ||
②完税证明须是由相应税务部门出具。 |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交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交通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发改、司法、税务、招投标等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对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市级监管的公路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和市本级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公路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普通国省道建设和养护(大中修)项目、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水运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各区县(市)水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区县(市)公路水运项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职责范围内由其管理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公路水运项目应是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养护计划的、持续工期应在一个评价周期以上,且投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路新(改)建项目、公路大中修工程、码头航道新(改)建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以上公路、水运工程,其中公路施工合同至少应包含一座新改建中桥及以上桥梁;
(三)施工合同额200万元以上交安设施工程;
其中条款(二)(三)只适用于施工企业参评。
第七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八条 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在交通建设市场交易过程中失信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 履约行为主要包括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对信用主体在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信息。项目履约行为管理要点见附件1。
第十条 其他信用信息包括处罚情况、获奖信息和社会责任等信息。附加(减)分管理要点见附件1。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分别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施工进行信用评价;如总承包单位是联合体形式的,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别对联合体中承担设计、施工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由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的建设监管机构以建设单位角色负责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认定信用等级和评定信用等级两类。
第十四条 首次进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在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信用评价等级的,按公路、水运两类信用等级的较低者认定;无信用评价等级的,按B级认定,认定信用等级沿用1年。企业信用等级首次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有在建工程参与信用评价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每季度评定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个季度。试验检测企业信用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评价规则见附件3)。后续无在建工程参评的,其信用等级均按认定处理,最后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沿用1年。
第十六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根据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的投标行为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量化评分,同一信用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加;对信用主体的履约行为,先就单个工程项目的单次检查进行评分,然后对该项目一年内的多次评分值进行算术平均,最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用评价分和每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日信用评价分是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每日更新。每个评价周期中,AA级、A级、B级、C级四个等级按上一个评价周期最后一天的日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具体如下:
(一)AA级: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30%以内(含30%);
(二)A级: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30%-70%(含70%);
(三)B级: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70%-90%(含90%);
(四)C级: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后10%。
第十八条 D级按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即时综合评价所得。信用主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且保持六个月:
(一)在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被通报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定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六)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
(七)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的,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八)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九)恶意拖欠工程款、人工工资、材料款造成群体事件、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
(十)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负有主要责任,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
(十一)在招投标、交通建设从业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
(十二)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十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相关从业资格的;
(十四)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认定信用等级的企业,若信用等级高于B级的,一年后逐年降级认定,直至B级。
连续四个评价周期无在建工程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试验检测机构为连续两个评价周期),可在第四个评价周期(试验检测机构为第二个评价周期)及以后申请重新认定信用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两类信用评价等级的较低者降一级认定,信用等级为B及以下等级的不作降级认定。企业信用等级再次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2。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一般追溯1年,工程获奖信息追溯2年,违法行为公示以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从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1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公路水运工程投标资格审查、招标评标活动相挂钩,并作为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首次认定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结果的招投标应用措施如下:
(一)首次进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采用认定信用等级,其第一年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衡量值的计算。
(二)信用等级首次认定为AA、A级的施工企业,在前四个信用评价周期内的公路水运各类别施工标段的招投标活动中允许应用2次首次认定信用等级(按每标段1次计)。认定信用等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可自行选择所投标段是否使用首次认定的信用等级得分,当选择使用时,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从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或者当年AA、A级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次数已超出2次的,其信用等级得分按降一级得分。
第二十三条 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信用好)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同一项目分标段投标的,AA级信用主体可参加其中两个标段的投标;
(二)上年度每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A级的信用主体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三)对上年度每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A级的信用主体可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信用较好)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同一项目分标段投标的,A级信用主体只能参加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
(二)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A级且均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信用主体可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信用一般)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同一项目分标段投标的,B级信用主体只能参加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
(二)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B级且均为B级及以上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六条 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信用较差)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C级且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 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信用主体,一年内暂停办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二) 对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 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信用主体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第二十八条 各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次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3:4。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会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信用评价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分析评估、工作调研;组织修订完善信用评价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研究处置信用评价管理异常、紧急突发情况、加减分事项、项目进度调整及存在问题等事项(日常工作维护联系单格式见附件5);监督指导各区县(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其他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信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归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按权限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三十一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在进行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文件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对参评项目、信用履约检查记录、附加(减)分、评价结果等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格式见附件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市级公路水运项目,由建设单位或监管单位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待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经季度例会集体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投诉信用评价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可以直接向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党委或纪检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制定(见附件7)。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履约行为和附加(减)分管理要点
2.企业信用等级首次认定(再次认定)申请报告
3.宁波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4.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
5.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联系单
6.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7.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项目履约和附加(减)分管理要点
一、项目履约管理要点
1、履约检查要求: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评项目的动态监控,及时组织履约检查。核查新增标段(合同段)是否具备开展履约检查的条件并对符合参评的标段组织首次履约检查,首次检查应覆盖四类信用主体,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的履约检查一季度不少于一次;公路、港航管理机构要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保持信用评价频率,年度内覆盖全部重点项目;质监机构要将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与信用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所监督项目的质量安全专项指标的检查评价一季度不少于一次;建设单位要加强参建单位履约行为管理,对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一季度不少于一次。
2、新项目参评:新进系统的参评项目至少有两家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二级指标履约检查打分记录,方才开始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当不满足两家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履约检查记录时,其履约检查结果存储于后台,该项目在系统本周期内将不产生履约信用分。
3、项目评价周期变更:评价项目(标段)发生中止施工、合同工期延迟、交工验收手续延迟等情况的,应提前申请办理信用评价周期变更手续(详见附件1-1),经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级行业管理机构核定生效。项目未能按计划推进且未办理评价周期变更手续的,项目履约检查记录储存于后台,暂不参与计算履约信用分。
(1)中止施工处置:非施工单位原因项目停工三个月以上且复工日期不能确定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暂停开展信用评价。暂停信用评价期间,与该项目相关的履约检查记录冻结。
(2)合同工期延迟处置:项目未能按计划完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延长信用评价周期。工期延迟一般应提交补充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3)交工验收延迟处置:工程主体工程基本完工但不能及时办理交工验收手续的(非施工单位原因),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提前终止信用评价。终止信用评价应提交交工质量评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4、设定每季度信用等级生成前5天作为公示期,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企业信用分不再每日更新,录入系统的所有资料储存于后台,次月开始计分,公示期内分数不变。
5、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需在项目履约检查后3日之内将履约检查记录表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附加(减)分释义及申报规定
1、附加分事项由企业自行申报,减分事项由市级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12月)15日为企业申报本季度附加(减)分事项截止日。市级各行业管理机构于当月18日之前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初审,经季度例会集体审议后由市级各行业管理机构录入。
公路水运项目(标段)信用评价周期变更
申请表
项目(标段)名 称 | |
原合同工期 | |
变更类型 | □暂停评价 □延长周期 □终止评价 □恢复评价 |
变更周期诉求 | |
变更原因 | |
建设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市级行业管理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符合(□首次认定 □再次认定)要求。我单位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交通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最新信用等级情况如下表:
浙江省信用等级 | 交通部信用等级 | |||
公路工程 | 水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水运工程 | |
资质分类 | ||||
信用等级 |
信用承诺:本单位自愿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申请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所提交的证明资料信息及报告均真实有效,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申请人: (单位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
信用评价细则
为促进我市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市交通工程中心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做如下说明:
一、参评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含施工、监理企业内设部门)和评价周期内实际试验检测工期不少于四个月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及检测金额在50万以上的现场检测项目,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和标准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信息行为综合评价。试验检测机构投标行为20分,试验检测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各为80分,其由母体机构及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三项评分组成。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的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在延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及省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三、信用评价周期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两次,评分结果统一由市交通工程中心负责录入系统。
四、信用评价组织方式
1.母体机构评价:由市交通工程中心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和试验检测专家对母体机构联合检查评分。
2.市本级管理项目评价:由市交通工程中心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建设单位及试验检测专家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联合检查评分。
3.区县(市)管理项目评价:由市交通工程中心牵头,会同区县市交通部门、建设单位和试验检测专家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联合检查评分。
附件3-1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附件3-1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式中: Y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T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投标行为得分
Q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其他信用信息得分
W —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履约行为得分
W’ — 母体机构得分
W"—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得分
n — 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数
γ — 权重
n=0时 γ=0
n=1-3时 γ=0.3
n=4-6时 γ=0.4
n=7-10时 γ=0.6
n>10时 γ=0.7
当母体机构注册地在宁波市外时,γ=1。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
根据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首次认定要求,我单位在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首次认定的信用等级为 级,首次认定信用等级有效日期为:202X年XX月XX日至202X年XX月XX日。现决定将该信用等级得分应用在 项目(标段)的投标活动中。
在此,本投标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信用等级真实无误,且本次信用等级得分的使用未超出规定次数。若所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本投标人同意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并作为投标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承 诺 人: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书在“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打印;
2.本次信用等级得分为第 次使用,还剩余有效次数 次。
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日常维护工作联系单
联系事项 类别 |
|
主要内容 | |
建管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维护单位 反馈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宁波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企业
信用评价申诉书
申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与申诉人关系:
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相关证明材料 (应附原始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意见: (具体意见附后,并盖位公章)
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意见附后,并盖位公章)
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具体意见附后,并盖位公章)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具体意见附后,并盖位公章)
申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年版)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价标准(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规则 | |
严重失信行为 | 严重失信行为 | SJ1-1-1 | 在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 直接定为D级 | 由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确认后输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
SJ1-1-2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 ||||
SJ1-1-3 | 涂改、伪造、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 ||||
SJ1-1-4 | 被通报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定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
SJ1-1-5 | 挂靠、借用其他单位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
SJ1-1-6 | 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 | ||||
SJ1-1-7 | 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的,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
SJ1-1-8 |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 ||||
SJ1-1-9 | 恶意拖欠工程款、人工工资、材料款造成群体事件、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 | ||||
SJ1-1-10 | 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造成严重影响,负有主要责任,被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 | ||||
SJ1-1-11 | 在招投标、交通建设从业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 | ||||
SJ1-1-12 | 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两次以上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
SJ1-1-13 |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降低相关从业资格的 | ||||
SJ1-1-14 | 被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
投标行为(20分) | 一般失信行为 | SJ2-1-1 | 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串通、串标情形,超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每次扣; | 20 | 根据有关部门书面文件,由市、县两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输入。 |
SJ2-1-2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次扣 | 20 | |||
SJ2-1-3 | 违反开评标纪律、扰乱现场秩序的;每次扣 | 10 | |||
SJ2-1-4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每次扣 | 10 | |||
SJ2-1-5 | 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每次扣 | 10 | |||
SJ2-1-6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解密投标文件的,每次扣 | 5 | |||
SJ2-1-7 | 对同一合同段提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每次扣 | 5 | |||
SJ2-1-8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每次扣 | 5 | |||
SJ2-1-9 |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每次扣 | 2 | |||
SJ2-1-10 | 非电子招标项目,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每次扣 | 2 | |||
SJ2-1-11 |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每次扣 | 2 | |||
履约行为(80分) | 基础信息维护(5分) | SJ3-1-1 | 企业基础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 15 | 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及时更新。 |
SJ3-1-2 | 企业基础资料存在缺项、错误等,经管理部门通知,拒不更改或补充的,每次扣 | 10 | |||
SJ3-1-3 | 企业未按信用承诺声明对基础资料履行更新维护职责的;信息过期失效,不进行更新的,每次扣 | 5 | |||
人员管理(15分) | SJ3-2-1 | 投标书承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更换 | 15 | ||
SJ3-2-2 |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未录入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每人扣 | 10 | 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内查询为准。 | ||
SJ3-2-3 | 投标书承诺的专业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每人扣 | 10 | 查看人员更换相关函件及建设单位备案文件。 | ||
SJ3-2-4 | 勘察、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每人次扣 | 8 | 以行业执证要求为准。 | ||
SJ3-2-5 | 投标书承诺的施工期设计代表未经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更换 | 15 | 查看人员更换相关函件及建设单位备案文件。 | ||
SJ3-2-6 | 施工期设计代表因自身过失原因被更换,每人次扣 | 15 | |||
SJ3-2-7 | 后续服务人员未按要求到位,出勤率与合同、投标承诺的约定不符,每人次扣 | 8 | |||
SJ3-2-8 | 企业在信息登记或项目备案时提供的人员签名与设计图或勘察成果签名不符,属于代签等行为的,每人次扣 | 10 | |||
SJ3-2-9 | 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培训或参加人员不符合要求,每次扣 | 8 | |||
设计审查(15分) | SJ3-3-1 | 成果文件不满足编制办法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要求,每项次扣 | 15 | ||
SJ3-3-2 | 成果文件不满足选址、环保、水保、防洪、安评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或批复意见要求;或对批复意见或审查专家意见的技术方案未落实,每项次扣 | 10 | |||
SJ3-3-3 | 设计文件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设计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 | 10 | |||
SJ3-3-4 | 成果文件经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查后,相关意见无说明或未有效闭合,每项次扣 | 8 | |||
SJ3-3-5 | 设计文件中的未按《设计标准化》中“应”或“不应”的要求设计,每处扣 | 8 | |||
SJ3-3-6 | 高速公路、国省道项目设计单位未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初勘成果进行验收,地形地质复杂项目(桥隧占比50%以上)详勘成果未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验收。每次扣 | 10 | |||
SJ3-3-7 | 勘察设计单位外业调查、踏勘不细致,引起设计变更,每次扣 | 10 | |||
SJ3-3-8 | 因勘察成果不满足深度及设计要求,引起较大变更或重大变更,每次扣 | 10 | |||
SJ3-3-9 | 因勘察原因造成设计失误的,引起一般变更或引起工期延误,每次扣 | 8 | 来源《关于加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7]52号) | ||
SJ3-3-10 | 勘察单位伪造勘察成果、弄虚作假的, | 15 | 来源《关于加强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7]52号) | ||
SJ3-3-11 | 勘察设计文件签署不全,或签章不全、未经授权代签或借用他人资格签章、或直接机打签署,每项次扣 | 3 | |||
SJ3-3-12 | 未按合同要求规定进行地质勘察,每次扣 | 15 | |||
SJ3-3-13 | 地质勘察时间滞后,地质勘察成果未利用,每次扣 | 10 | |||
SJ3-3-14 | 因设计原因,引起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每项次扣 | 10 | |||
SJ3-3-15 | 因设计原因,引起一般变更或引起工期延误,每次扣 | 8 | |||
SJ3-3-16 |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程材料、工程配件和设备未注明技术参数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每次扣 | 8 | |||
SJ3-3-17 | 设计文件中的图纸、工程数量表和施工技术要求等存在错、漏、碰、缺等情况,但尚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每次扣 | 3 | |||
SJ3-3-18 | 因设计原因,项目各阶段设计投资额度超过上一阶段批准投资额的允许偏差范围,每次扣 | 8 | |||
SJ3-3-19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每次扣 | 12 | |||
设计服务(15分) | SJ3-4-1 | 因勘察设计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每次扣 | 10 | ||
SJ3-4-2 | 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外业工作或因自身原因提交外业成果的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每次扣 | 10 | |||
SJ3-4-3 | 未按合同承诺提供设计服务引起工期延误;或因勘察设计进度原因,引起项目推迟开工 | 10 | |||
SJ3-4-4 | 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或未按时参加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讨论会 | 5 | |||
SJ3-4-5 | 设计变更联系单未附相关变更依据,或依据不充分 | 5 | |||
SJ3-4-6 | 施工期设计代表未按要求对重要工序等进行确认或及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 5 | |||
SJ3-4-7 | 各项专项活动等不落实或配合不力,每次扣 | 5 | |||
SJ3-4-8 | 综合检查、履约行为检查、专项检查时设计代表不到场,每次扣 | 5 | |||
SJ3-4-9 | 未按要求建立设计代表现场巡查制度,无台账记录,每次扣 | 10 | |||
SJ3-4-10 | 后续服务质量不佳,但尚未造成工期延误,每次扣 | 5 | |||
SJ3-4-11 | 因后期服务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每次扣 | 10 | |||
SJ3-4-12 | 因设计不合理引起施工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了但未及时发出书面指令,每次扣 | 5 | |||
SJ3-4-13 | 设计代表对于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未制止的,每次扣 | 2 | |||
SJ3-4-14 | 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统计报表,或上报资料出现较大差错,或资料、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每次扣 | 5 | |||
质量安全(20分) | SJ3-5-1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每次扣 | 10 | ||
SJ3-5-2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 | 5 | |||
SJ3-5-3 | 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桥头跳车”治理措施,未实施“一桥一方案”的,每次扣 | 10 | |||
SJ3-5-4 | 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软土路段路堤与桥梁方案同深度比选,每项次扣 | 10 | 软土路段比选:(1)相信结构物之间净距小于100m;(2)平均填高大于5m的路段;(3)软土层厚15m的路段(4)滨海滩路段。 | ||
SJ3-5-5 | 高填、深挖路基与桥梁、隧道进行必要深度的比选,隧道洞门及洞口结合实际落实“一洞一设计”。每项次扣 | 10 | |||
SJ3-5-6 | 改扩建项目的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图、安全设施、保通临时工程和应急预案内容不完整,每项次扣 | 10 | |||
SJ3-5-7 | 施工图设计中新工艺、新材料(验收办法内非明确的)未明确验收标准和方法 | 10 | |||
SJ3-5-8 | 设计文本中未对设计中采用的临时用地(临时道理、临时场地、弃土场、边仰坡)等场地进行恢复或复绿设计。每处扣 | 5 | |||
SJ3-5-9 | 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水土流失或造成污水污染。每处扣 | 10 | |||
SJ3-5-10 | 未按要求对高风险工程进行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 | 10 | |||
SJ3-5-11 | 未按各阶段安全性评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专项设计,并形成有效闭合,每项次扣 | 10 | |||
SJ3-5-12 | 因设计原因发生质量问题或严重质量缺陷 | 10 | |||
SJ3-5-13 | 因设计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扣 | 10 | |||
SJ3-5-14 | 设计文件、图纸提供不全或表达不完整,影响施工可操作性的,每处扣 | 5 | |||
SJ3-5-15 | 与各阶段工程设计配套的造价文件不规范,质量较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图标错漏较多;或设计工程数量出现较大偏差 | 5 | |||
其他失信行为(10分) | SJ3-6-1 | 两个及以上单位以联合体方式共同投标的,中标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改变联合体协议内容或者未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进行勘察设计的,每次扣 | 10 | ||
SJ3-6-2 | 在设计或设计变更中,违规谋取非法利益,每次扣 | 25 | |||
SJ3-6-3 | 发生廉政事件但未触犯刑事法律,每次扣 | 25 | |||
SJ3-6-4 | 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或假冒他人专利,每次扣 | 25 | |||
SJ3-6-5 | 设计分包未按规定报备,每次扣 | 18 | |||
SJ3-6-6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 | 25 | |||
SJ3-6-7 | 对管理部门下发的整改要求,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扣 | 20 | |||
SJ3-6-8 | 在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回复单上签署虚假意见的,每次扣 | 20 | |||
其他信用信息(附加/减分) | 处罚情况 | SJ4-1-1 | 被省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 2 | |
SJ4-1-2 | 被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 1 | |||
SJ4-1-3 | 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 | 0.5 | |||
SJ4-1-4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每次扣 | 1 | |||
SJ4-1-5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每次扣 | 0.5 | |||
SJ4-1-6 | 被建设单位通报批评或约谈,每次扣 | 0.2 | |||
SJ4-1-7 | 被主管部门约谈,每次扣 | 0.2 | |||
SJ4-1-8 | 重点监管、不良行为,每次扣 | 0.2 | |||
SJ4-1-9 | 设计人员有行贿受贿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的,每次扣 | 0.5 | |||
SJ4-1-10 | 企业员工在交通建设市场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每人扣 | 0.5 | |||
SJ4-1-11 | 设计施工等总承包企业,其牵头负责的项目被市级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每次扣 | 0.3 | |||
创新管理 | SJ4-2-1 | 钢筋整体模块化设计占项目结构钢筋总量的80%以上、工程结构构件工厂化预制设计比例占构件总数的60%以上或作为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且获得市级交通主管单位书面认可,得分 | 0.5 | 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原则,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发文认可后输入。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未规定的,追溯期为一年)。 | |
SJ4-2-2 | 设计文件中明确采用成套新技术、新工艺并且获得市级交通主管单位的书面认可,得分 | 0.5 | |||
SJ4-2-3 | 作为设计标准化试点项目且获得市级交通主管单位书面认可,得分 | 0.5 | 成套:即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有操作规程、有设备具体要求、有检验评定标准、办法、频率并且检验评定标准、方法等获质监部门认可或经科技评审认可。 | ||
SJ4-2-4 | 其他创新项目获得市级交通主管单位书面认可的,得分 | 0.5 | |||
SJ4-2-5 | 采用BIM技术开展工程设计,且BIM模型按照相关要求主动上传至宁波市交通工程智慧质监综合管理平台的,得分 | 0.5 | |||
获奖信息 | SJ4-3-1 | 被省级以上通报表扬表彰的,每次加 | 2 | 表扬表彰单位为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前述部门批准认可的协会、学会。涉及的项目应在宁波市行政范围内;同一个项目同一表彰事项只加一次,以最高奖项为准。 | |
SJ4-3-2 | 被市级通报表扬表彰的,每次加 | 1 | 表扬表彰单位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交通局、宁波市发改委、重点办:涉及的项目应在宁波市行政范围内;同一个项目同一表彰事项只加一次,以最高奖项为准。 | ||
SJ4-3-3 |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不分等级),每项加 | 1.5 | 涉及的项目应在宁波市行政范围内;同一个项目获奖情况只加一次,以最高奖项为准。其它 | ||
SJ4-3-4 |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钱江杯、甬江杯、三江杯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的,每项加 | 1 | 涉及的项目应在宁波市行政范围内;同一个项目获奖情况只加一次,以最高奖项为准。 | ||
SJ4-3-5 | 企业员工获省市优秀设计师等奖项的,每人次加 | 0.1 | 涉及的项目应为宁波市行政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以市级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或交通行业协会出具的文件为准。 | ||
SJ4-3-6 | 获得宁波市政府颁发的文明单位,每次加 | 0.2 | 以宁波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 ||
SJ4-3-7 | 企业员工受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邀请,为本行业人员进行技能、素质等培训工作的,每人次加 | 0.1 | 以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的邀请函及会议签到单为准,有效期1年。邀请函必须内含名单。 | ||
SJ4-3-8 | 企业员工以评委或专家身份积极参加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评优、检查、方案评审、技术服务的,每人次加 | 0.02 | 列入省、市重点工程的交通项目的工可、设计审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杯评优会议,优质工程的评选,优秀项目经理、优秀监理工程师的评选;以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的邀请函及会议签到单为准,有效期1年。 | ||
社会责任 | SJ4-4-1 | 参与县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抢险或救灾并受表彰的,每次加 | 0.2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部门的颁发的表扬表彰文件为准。 | |
SJ4-4-2 | 宁波市对口支援地区援助资金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每次加 | 0.1 | 对口地区收到援助的证书或发票。宁波市政府对口扶贫地区。 | ||
SJ4-4-3 | 纳税总额超过标准,每5%加 | 0.2 | 预设标准: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纳税总额300万元;乙级资质企业:纳税总额100万元;丙级资质企业:纳税总额50万元 |
1.一级指标分值和二级指标分值为总分分值,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三级指标分值为权重分值,附加减分的三级指标分值为总分分值;
2.所有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
3. 获奖情况、社会责任仅限于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口支援除外);
4.创新管理、获奖信息、社会责任有效期为一年,若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执行,但有效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5.企业申报附加分信息(创新管理、获奖信息、社会责任)要求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报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其中社会责任中纳税信息要求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在宁波市的完税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外地企业为首次备案地)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核实、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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