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导则(试行)》的通知 甬综执〔2020〕46号

朗读
前言
为了促进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确保居住生活环境的宜居性,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绿化规划设计质量,科学指导居住区绿地的建设与管理,特组织人员编写本导则。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并吸收有关老旧小区绿化改造经验做法,形成本导则。
本导则由正文和附表构成。正文包括:总则、术语、新建、改造、管理、养护、用词说明、参考依据等内容。
本导则由宁波市园林绿化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宁波市园林绿化中心园林科技科(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323号,园林科学研究与苗圃管理所,315041)。
主编单位: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委会主任:马飞。
审查人员:王彭伟、郑甬龙。
起草人员:史南君、周朝阳、童磊、程雪梅、徐志宇、马越、胡勇。
1总则
1.1居住区环境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居住区绿化环境的建设应满足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的要求。
1.2在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相关绿化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居住区绿地。
2术语
2.1居住区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又称城市居住区,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2.2老旧小区
国有土地上2000年底前建成交付,且未列入棚改计划、征收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和可维修加固使用的楼房。也可包括2000年后建成交付,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完备、公共服务及社会服务缺项较多,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2.3居住区绿地
为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
2.4立体绿化
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包括棚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2.5园林小品
园林中供休息、装饰、景观照明、展示和为园林管理及方便游人之用的小型设施。
2.6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7绿化覆盖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8地被植物
植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2.9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发育生长的土壤厚度。单位:厘米(cm)。
2.10林荫停车场
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荫,满足绿化遮荫效果的停车场。
3新建
3.1规划原则
3.1.1前期介入,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倡规划与建筑、园林的协调统筹,园林景观规划前期介入,以达到景观与建筑的和谐统一。
3.1.2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居住区绿化环境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观念。以协调园林景观与住宅环境的关系为基础,营造建筑、环境与人的良性循环,创造稳定持续的园林景观。
3.1.3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生态学基本理论为指导,合理规划绿地,采取高效节能措施,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以及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强调植物造景为主,最大限度提高居住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达到环境改善、生态和谐、养护简便的目的。
3.1.4突显个性、简洁自然的原则。结合地理环境,创造具有个体特征的居住环境,避免雷同。
3.2规划指标要求
3.2.1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居住区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居住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组团不少于人均0.5㎡,小区(含组团)不少于人均1㎡,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人均1.5㎡。
3.2.2其他指标控制:合理控制各项指标,其中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园路广场面积不高于总绿地面积的15%,硬质景观小品面积不高于5%,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70%;如有软底水体,水体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下。
3.3主要设计要求
设计的总体要求是创造亲近自然的室外空间,满足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的要求。
3.3.1地形设计
(1)地形设计应尊重原有地形地貌,符合自然地形的基本走势。
(2)绿地中微地形变化应注意整体性,忌局部小范围的急促变化。
(3)水体应以自然软底为主。水体的深度应结合功能而定,沿水体近岸2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m,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水体的驳岸宜以自然驳岸为主,可结合植被或天然石块等实施。
(4)地形设计时应考虑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草本花卉30cm以上,草坪地被30cm以上,小灌木45cm以上,大灌木60cm以上,浅根乔木90cm以上,深根乔木150cm以上。
(5)居住环境中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地,其覆土应达到最低种植土层厚度。
3.3.2种植设计
(1)植物选择以乡土树种为主,辅以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宜观花、观叶、观果植物有机结合。住宅周边宜选择无飞絮、无毒、无刺、无花粉污染以及不易致过敏、落果少的植物。
(2)合理控制不同植物类型的比例,提倡以中生树为主,中生树:慢生树=3:2,速生树少量配置,常绿乔木:落叶乔木=1:2~l:3。
(3)居住区内按建筑不同朝向,合理布置宅间绿化。住宅南面的绿化种植应以落叶小乔木和灌木为主,高度及距离以不影响通风和采光为宜,常绿高大乔木主干中心与有窗建筑距离需8m以上,落叶高大乔木与有窗建筑距离需5m以上。
(4)适当控制“大色块”“大草坪”的种植形式,提倡按植物群落结构科学配置。以乔木为主,灌木、地被、草花、草坪有机结合,乔木量种植不少于3株/100㎡。
(5)植物配植应合理组织空间,平面疏密有致,注意林冠线变化。
(6)绿地中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地下设施出风口等构筑物,可结合构架、围护等设施布置攀援植物。
(7)绿地中严格控制胸径在25cm以上的乔木,可少量采用胸径15cm~25cm的乔木,提倡采用胸径8cm~15cm的树木。凡采用的大乔木宜有饱满的树冠,不宜采用三级分枝以下的乔木。
3.3.3园路广场设计
(1)园路宽度应根据居住区绿地面积大小、居民人数的多少综合考虑而定。园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主要园路的宽度宜采用1.5m~2m,小园路宽度宜采用0.8m~1.2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应在坡度较大处设置扶手。
(2)以活动、休憩为主的广场,宜采用林荫广场的布置形式,以种植落叶乔木为主,分枝点的高度一般应高于2.6m。
(3)园路广场应平整耐磨,且有适宜的粗糙度。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特别是栽植树木的广场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
(4)居住区道路两侧提倡栽植以落叶乔木为主的行道树,宜选择冠大浓密、树干通直、养护管理便利的树种。株行距可控制在5m~10m不等,行道树树穴内径不小于1.5m,树下设计连续绿带时其宽度不小于1.2m。种植形式宜规则式种植。
(5)居住区道路转弯处半径15m及以下时,灌木高度应不高于0.6m,其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6)提倡设计林荫停车场,周边或场地内种植的乔木应具有庇荫、隔离和防护功能。乔木分枝点高度应满足:小型汽车停车场高于2.5m,自行车停车场高于2.2m。应选择常绿、枝叶茂密、耐修剪的灌木进行隔离防护。
(7)地面停车场的铺装尽可能采用透水、透气结构的材料,在不影响车辆承重的前提下,可采用绿色植物结合承重格铺装,构成生态型停车场。
3.3.4建筑小品设计
(1)绿地中建筑小品造型应简洁大方,尺度宜人,与住宅环境、住宅建筑相互协调。
(2)绿地中建筑小品应充分利用本地自然材料和节能、环保材料。其中自然材料用量不低于建筑小品工程材料总用量的30%。
(3)绿地中亭、花架、长廊等小品应结构牢固,体量得体。亭、花架、长廊内应设置休息座椅。
(4)绿地中设置座椅、桌凳应选择适当的位置,可与花坛、挡土墙等结合。
(5)绿地中设置的雕塑主题宜与居民生活内容或小区命名、立意有关联。雕塑的位置、材料、尺度应与住宅建筑环境融为一体。
(6)绿地中喷水池应保证水体循环、安全以及水质清洁,提倡聚留雨水和利用再生水。
(7)绿地中照明设施宜采用庭园灯,草坪灯与射灯相互结合,宜选取节能灯具。庭院灯的设置间距为15m~20m,草坪灯的设计间距为8m~10m,射灯可采用冷光灯。
(8)绿地中标识牌、废物箱、音响等配套设施,其造型、体量应与住宅环境相协调。
3.4验收要求
3.4.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4.2绿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2012)规定。
4改造
改造分为老旧小区绿化改造和一般居住区绿化改造。一般居住区绿化改造指有绿化改造需求的非老旧小区的居住区绿化改造。
居住区绿化改造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等环节必须符合相关技术和指标的要求。
4.1改造原则
4.1.1老旧小区绿化改造总体原则
(1)尊重群众意愿原则;
(2)经济实用原则;
(3)见缝插绿原则;
(4)保障绿化基本功能原则;
(5)便于长效管理原则;
(6)绿地占补平衡、因地制宜原则;
(7)共谋共建共享原则。
4.1.2一般居住区绿化改造总体原则
(1)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原则;
(2)绿色环保原则;
(3)便于长效精细化管理原则;
(4)小区文化建设原则;
(5)共谋共建共享原则。
4.2改造总体要求
(1)绿化提升改造时,可根据小区绿地条件和居民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小区功能用地与绿化用地的需求和平衡关系,合理进行整体绿地改造规划设计。
(2)拆除占绿、毁绿的违章建筑(构筑物),恢复违规侵占的绿地空间。
(3)居住区原有树木应尽量保留和利用,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应建档挂牌并明确保护措施,临近建筑树木可适当迁移或修剪,以不影响底层住户采光通风为宜。
(4)居住区绿化改造原则上以修复提升为主,修整杂乱绿地,表土裸露区域合理补栽花草树木,合理新增或调整苗木。新增或调整的苗木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新增绿化应满足既有建筑的消防、采光、通风等条件。
(5)完善公共绿化空间,综合考量观景、休憩、健身以及后期管理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共绿化空间的可参与性。
(6)提倡开展立体绿化,改善居住区绿地空间不足问题。
4.3植物种植与选择要求
4.3.1种植前应清除大块砖石瓦砾等异物,土质不适合种植时应进行土壤改良,覆土应达到最低种植土层厚度。
4.3.2植物选择应充分考虑经济性和适用性,适地适树,便于养护,可参照《宁波市居住区常用园林植物种类一览表》(附件1)选择。
5管理
5.1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全体业主是养护管理责任人;业主依法委托物业公司承担绿地养护管理的,物业公司是养护管理责任人。
5.2养护管理责任人可委托或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养护作业。
5.3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5.4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小区业主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6养护
6.1总体要求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防灾减灾、防病虫害等措施,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树木花草繁茂。
6.2各项养护要求
6.2.1修剪
(1)乔木修剪时必须保留三级分枝以上分枝,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及枯枝。主干明显的乔木,修剪时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
(2)灌木的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
(3)绿篱修剪应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侧面平整柔和。每年修剪不少于2次。
(4)宿根地被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花谢后应及时剪除残花、残枝和枯叶。
(5)草本花卉花后要及时剪除枯萎的花蒂和败叶残枝。
(6)草坪的修剪应适时进行,修剪要平整,高度一致,边角无遗漏。
(7)竹类的间伐修剪宜在晚秋或冬季进行,宜保留四、五年生以下的新竹。
(8)行道树的修剪应树冠圆整、分枝均衡,树冠与架空线、庭院灯、变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9)吸附类藤本,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生长于棚架的藤本,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成年和老年藤本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6.2.2灌溉
(1)灌溉前应先松土,夏季灌溉宜早、晚进行,冬季灌溉宜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2)使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性浇足浇透。严禁使用高压水流浇灌树木。
(3)使用再生水浇灌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4)灌水堰一般应开挖于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避免开挖过深伤根。堰壁培土结实,堰底平坦,保证渗水均匀。
6.2.3排水
(1)绿地和树池地势低洼处,须防积水,雨季须做好防涝工作。
(2)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排水。
(3)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
6.2.4除草
(1)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应去除危害严重的藤蔓植物。
(2)树木根部表层土壤应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于蒸腾旺季每月松土一次。
(3)中耕除草应于晴朗或初晴天气,土壤不过分潮湿时进行,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4)草坪除草应于草坪草分孽或分枝前进行。面积较大时,可人工除草结合喷施除草剂进行。
6.2.5施肥
(1)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应施基肥,树木生长期施追肥。
(2)施肥量应根据树种、树龄、生长期和肥源以及土壤理化性状等条件而定,树木青壮年期及观花观果植物,应适当增加施肥量。
(3)施肥应以施腐熟无异味的有机肥为主,施肥宜在晴天进行。
(4)追施肥的种类因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逐步推广应用复合肥料。除根外施肥,肥料不得触及树叶。
6.2.6有害生物控制
(1)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充分利用生物防治技术抑制病虫危害。
(2)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防工作,制定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3)及时清理枯枝病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4)严禁使用剧毒、高毒化学农药,化学农药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6.2.7防寒
(1)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提高抗寒能力。
(2)做好冬季枝干涂白工作,防冻杀虫。
7用词说明
7.1为方便各使用者准确执行该导则,对导则中出现词条作以下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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