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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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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9-0005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精神,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二) 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

(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原件;

(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四)自由职业者需提供银行借记卡。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见角、分进元)×2。

(一)缴存基数按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由个人自主申报。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当年的基数调整文件,下限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调整,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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