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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发改体改〔2020〕64号

朗读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商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2019〕168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清单事项和管辖权限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我省落实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清单落地实施。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各单位要逐条对照清单,细化责任分解,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建立清单事项与现有行政审批流程无缝衔接机制,避免出现清单事项和实际审批“两张皮”现象。对不符合清单精神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定程序做好“立改废”工作。

二、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各级发改和商务部门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浙江省落实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切实加大宣传解读,提高清单知晓度。省级主管部门要规范本系统清单事项的名称和审批权限,指导各级正确理解使用清单,杜绝清单事项名称上下不一致、权限不清晰、操作不顺畅等现象。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照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表述,公布清单事项的名称、流程和办理要件,确保市场主体看得懂、能操作。

三、持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各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过程中可放宽的领域和行业,提出意见建议,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

四、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各单位要认真履职,切实做好本单位相关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评估完善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等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2020年3月6日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说    明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1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三、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四、《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管理措施有调整,在清单附件2中列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在清单中列出;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变更调整工作。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七、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九、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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