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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期成果申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社规办〔2019〕13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期成果申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期成果申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充分调动广大社科工作者的智力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根据《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要求,对“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后期成果申报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成果申报课题”)管理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期成果申报课题是指面向市内(特殊情况除外),包括机关、高校、党校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社科研究单位,经成果所有人提出、由有关单位相应职能部门组织申报,事关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原创性的应用对策类课题。

第三条 市社科院(市社科联)常年受理后期成果申报课题,主要资助事关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工作领域的应用性学术成果。成果形式为4000字左右的决策建议稿,以及相应的详细研究报告。

第二章  课题的发布和申报

第四条 后期成果申报课题设课题指南。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修改审定,以“课题指南”的形式正式发布。

第五条 申报者可依据“后期成果申报课题选题指南”提供的选题进行申报,也可自拟题目。此类课题只以已完成的成果形式申报,即决策建议稿+研究报告,不事先立项。

第六条 除《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明确的一般规定之外,如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

1.课题成果已公开发表或已上报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且已有批示的成果;

2.与已有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题目相同的;

3.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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