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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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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便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和联网操作,我局根据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制定了《宁波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6日


宁波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规范排放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2016〕2号)及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等证书,排放检验设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依法检定合格,能按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具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报送相关检验数据。

第四条 检验机构建设应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原则上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订并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从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经营诚实守信、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在办事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排放检验承诺书、检验项目与方法、收费标准、排放限值标准、检验流程、操作规程、岗位人员、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检验车辆的外观检查,发现有临时更换排气后处理装置、更替车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检验,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九条 检验机构建成后,申请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综合监管系统联网,应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附件1);

(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资质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

(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检验场地布置平面示意图(包含检测设备、监控、服务大厅、候车区、外检区、门禁等,确保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顺畅);

(六)机构人员设置文件及相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关键岗位近3个月缴纳统筹保险凭证;

(七)《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附件2);

(八)《排放检验承诺书》。

第十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联网申请后,按照《宁波市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要求》(附件3)进行联网调试;联网成功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联网接入,联网检验机构向属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提供附件1、2盖章表格);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原因,检验机构整改完毕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联网建设完善,重新申请与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气综合监管系统联网。

第十二条 已联网的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延续,法人、机构地址、检测设备、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备案。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停止检验。

因检验仪器设备维护、软件升级、内部整顿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提前3天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张贴告示,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设备故障经抢修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张贴告示,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加强网络设备维护,不得无故中断数据、视频网络实时传输。

因设备网络突发故障等不可预知原因导致网络中断的,应当及时向市级环保部门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

数据传输网络中断不超过24小时的,可以根据待检车辆检验需求继续开展检验,并做好检验场站数据视频的采集存储,在网络恢复连接后及时上传;超过24小时的,应当中断检验工作,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张贴告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禁止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

(一)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

(二)检测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

(三)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正确;

(四)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

(五)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排气检验;

(六)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

(七)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不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八)安装检验作弊设备或者作弊软件程序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将案件移交质监等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十六条  本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

2.宁波市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

3.宁波市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要求

 


附件1

 

宁波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登记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资质认定编号

(有效期起止)

资产元)

资金元)

时间

法    人

联系人

电   话

检验场地地址

场地面积

检验场地联系人

电    话

编码

业务

范围

序号

内容

标准编号

检测线数量


表2   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

(人)

考核合格人数

(人)

高级工程师人数

(人)

工程师人数

(人)

助理工程师人数

(人)

技术员人数

(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部门

岗 位

培训证书编号

备注


表3  主要检测设备配置概况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

型号

/规格

技术指标

制造单位

检定单位

检定

周期

检定有效

日 期

编号

使用地点

备  注

测量范围

精确度


附件2

宁波市排放检验机构联网技术规范符合性自评表

分类

评估内容

评估意见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说明

评估要点

机构基本条件

 

检验机构法人资质文件、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证书)、环评批复、设备检定证书等合格、合法、有效

★否决项

排放检测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操作

★否决项

排放检测设备应符合HJ/T289-2006、HJ/T290-2006、HJ/T292-2006、HJ/T395-2007规定,按照GB 3847-2005、GB 18285-2005进行检验操作。

检验场所布局合理,检验流程组织通畅

▲重点项

安装护栏、地锚等安全装置;加载减速线安装有效的安全防护门。检验车辆、等候车辆保持安全间距,地面标线、引导标识、警示标识清晰;配备具备有效通风系统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环境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规范设置门禁系统,可自动分配车道、检测方法和限值

★否决项

业务大厅等公共场所信息公开内容醒目齐全

▲重点项

在业务大厅张贴“四公开”内容:公开“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收费标准”;公开质检认证证书;公开工作流程图;张贴、悬挂或放置政府通告、工作制度、相关文件宣传材料等;公开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所有岗位人员需公示上墙。

合理配置技术人员,设置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仪器设备管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任职资格要求

★否决项

设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至少各1名,设置授权签字人至少2名,上述关键岗位人员需有近3个月社保缴纳凭证、相关任职资格证书和任命文件,其他需具备相关任职资格证书。

检测设备、气象仪、标准物质、检验耗材配备规范

★否决项

检验标准物质设备齐全;配备温湿度计;张贴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识;配备必要的检验耗材。

硬件配置

检验机构联网硬件设备配置齐全

▲重点项

配备联网接入需要的检验计算机、显示设备、外检便携式终端、可打印检验报告的打印机,配备高清图像采集上传设备。

 

弱电机房配置

▲重点项

机房内设独立空调,地面铺有静电地板,配备UPS(不小于2小时);检测设备服务器2台(一用一备),视频存储服务器1台,硬盘支持热插拔,支持RAID5.0以上;配置千兆防火墙。

网络配置

检验机构综合布线合理,满足高速、可靠的信息传输要求

▲重点项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通讯网络做到“一主一备”,具备数据缓冲能力,具有自动与环保部门中心数据库同步的能力

▲重点项

数据缓冲保证至少48小时缓冲量,数据传输滞后不得超过5分钟。

配备专门的系统管理人员,制订应急预案并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重点项

 

软件系统

检验机构具有自建的软件系统,并能与环保部门系统平台对接

★否决项

检验机构软件系统能够按标准采集并上传检测设备的标定和自检数据

▲重点项

检验机构软件系统能按要求自动进行车辆排气检测、响应指令、设备自检和标定,上传检测时间起止数据、检测和标定结果、过程数据及其他需要上传的数据

▲重点项

检测设备自检异常、设备标定异常、检验过程数据异常(如车速累积超差时间、连续超差时间、氧浓度、过程数据完整性、采样气体低流量、泄露、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中止检验

▲重点项

系统应具有检验机构、检测线、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报告、标准物质、检验耗材、车辆等信息维护管理功能

▲重点项

系统应按标准规定具备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功能

▲重点项

系统应记录检测设备控制软件版本,如发现检测设备控制软件存在改动程序文件、变更配置应提示预警,如软件确有需要进行升级需报环保监管系统备案,记录升级内容和版本号

▲重点项

车辆检验的视频录像文件、图像文件名称命名由系统自动生成,随检验数据上传至环保监管系统,须与车辆检验记录关联对应

▲重点项

具备检测数据、操作人员信息、受检车辆资料、时间戳等信息的本地存储能力,存储时间至少6年

▲重点项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实行有效的三级密码管理制度

▲重点项

监控设备

检验机构监控设备性能满足联网规范要求

★否决项

必须采用高清摄像头(不低于200万像素),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其他视频保存不少于2个月,能实现环保监管系统远程调阅。

检验机构监控布点满足联网规范要求

★否决项

全场球机、外检、检测线控制室、检测线监控满足在线接入规范要求。

检验机构视频格式要求

▲重点项

必须为高清图片或视频,分辨率不得低于720P。

说明

★项要求未达到符合标准,▲项要求未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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