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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国资发〔2021〕28号

朗读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7-2022-0001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属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邓卫玲

联系电话:0574-89183720

 

宁波市国资委

2021年11月12日

 

 

宁波市属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资金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洁从业,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金融子企业、类金融子企业、上市公司和境外企业不适用本办法,但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制定相应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银行账户、资金存放、对外融资和资金使用等内容明确管理权限,细化操作流程。监管企业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指导子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并对本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积极利用数字化手段,完善资金管理系统,推进资金对象可管、数据可靠、风险可察、监管可视等,通过数字赋能提升企业价值。

第二章 银行账户

第五条 企业银行账户开设,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监管企业应对本级和子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账户数量。

第六条 企业银行账户分为竞争性存放账户和其他存放账户。竞争性存放账户是指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选定的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开设的账户。其他存放账户是指在非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开设的账户,主要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企业已开设的基本户;

(二)存放有特定用途或需接受外部监管的资金的银行账户;

(三)涉及民生服务收费的企业,以及有预售、按揭业务的房地产企业等,按便民原则和行业特点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以企业名义在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户;

(四)因异地经营或业务需要开设的临时性账户;

(五)因对外融资需要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子企业新开设银行账户,应优先选择监管企业的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确需在其他银行开户的,应报经监管企业同意。

第八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个月以内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或授信业务,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

企业确需保留上述账户的,应经监管企业同意,但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万元。

第九条 企业选择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并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企业应综合考虑银行资金存放收益率、安全性、融资支持力度、服务水平,以及竞争性存放共性指标等,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市场综合遴选等公开方式进行选择,其信息及结果应作为“重大信息”公开、公示。竞争性存放共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按照我市有关部门意见发布并作动态调整。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选择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评标(评选)人员库。每次评标(评选)人员应随机抽取,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选择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的实施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后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下一轮选择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的评分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企业选择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时,应要求银行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银行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资金存放

第十三条 企业资金存放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重点防范财务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集中管理制度,通过建立“资金池”、财务公司、结算中心等方式,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及时归集子企业闲置资金,提高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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