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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导意见

朗读

各市属企业监事会:

    根据国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2016年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主要工作任务及市属企业实际,经研究,现就今年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6年工作总体要求

    2016年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国资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推进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建设,提升监督理念,强化过程监督,规范履职行为,增强制衡约束,加大整改力度,推进成果运用,防范重大风险,加强“两个融合”,促进监督协同,提高履职能力,为国资监管方式转变和市属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顶层设计,规范企业法人治理

    (一)强化监事会建设总体谋划。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及“十三五”时期我市国资国企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结监事会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修订《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意见》(甬党办〔201027号),完善市属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责、组织建设、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考核评价等,进一步优化市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基础。

    (二)强化企业高层履职情况监督。督促董事会加强内部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受托责任及规范履职行为的监督,落实监事会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等,对企业违反政策的决策行为、经营行为以及董事会及董事、经营层履职不到位的,监事会要及时提醒,必要时可提出调整建议。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及经营层履职评价办法。

    (三)强化子企业监事会建设。着眼提升集团管控和防范风险能力,按照“外派、内设、专职”原则,重构部分子企业监事会,制定出台《加强市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由母公司向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逐步提高向子企业委派专职监事比例,落实报告责任,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子企业监事会监督成为集团管控的重要抓手,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生产经营、工作基础等实际,全年选择不少于1-2家企业开展试点。

    三、加强过程监督,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四)规范日常监督运行。对照《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的具体要求,规范监事会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工作会议、交换意见等日常履职环节,切实提高监事会工作质量。开展市属国企《指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尤其对执行《指引》偏差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指引》相关规定,做好监事会监督的配合保障工作。

    (五)强化专项报告实效。监事会要牢固树立报告责任理念,突出专项报告的作用,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重要经验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专报”。着力提升专项报告的质量,注重问题原因分析,发现深层次矛盾;注重个案研究,防止泛泛而谈;注重解决问题,主动从系统和全局角度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年度内每位专职监事专项报告在一份以上。

    (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高质量完成市属企业往来款专项检查。各监事会根据监管要求,聚焦突出问题,结合派驻企业实际,自行安排1-2项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可积极尝试外聘中介机构或人员协助开展专项检查,按照《指引》要求开展工作,编制详实方案,强化检查深度,务求检查实效。

    (七)关注重点项目监督。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高度重视企业经营业务风险,切实提高风险辨识能力,加大对重大经营风险的预判力度,做好重大风险的提醒和预警。着重梳理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督促企业切实完善内控体系,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结合出资人的监督要求,加强对资产质量、“三公”经费、大宗物资采购、薪酬发放、投资可研分析、资产处置、资金管理、对外担保、房地产去库存、重要子企业和亏损子企业的监督。

    (八)保障改革健康推进。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一年,监事会要把保障各项改革举措规范有序实施,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作为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的重要任务,对兼并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用人薪酬制度改革等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发现纠正改革过程中的不良倾向和不规范操作。

    四、加强整改力度,深化监督成果运用

    (九)完善成果运用办法。按照流程管理、分类处理、联动督处、跟踪督改的总体思路,制定出台《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对监事会发现问题进行分类督改,明确督改流程和措施,建立联合督改机制,有效形成监督闭环,切实提升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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