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属企业:
《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资委
2015年8月10日
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出资企业隶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含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的担保,当被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应量力而行,坚持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自愿公平、严格管理,切实落实责任,防范风险。 第五条、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担保应按照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因素,采取配对担保,避免连环担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担保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按管理权限对出资企业担保实施管理; (三)对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提出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四)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的担保监管职责。 第七条、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担保决策程序和内控风险管理制度,制定担保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向出资人报备,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负责担保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相应决策责任和风险; (三)对所属企业担保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向出资人报告担保风险及控制情况; (四)承担担保项目汇总分析等管理活动的具体实施; (五)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企业年度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 (六)市国资委按规定赋予担保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四)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七)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担保条件。 第十条、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项目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第四章 担保权限与范围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担保,由出资企业负责核准和监督管理。内部担保包括出资企业与所属企业的担保以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 第十二条、出资企业为其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应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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