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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公安分局,市局东钱湖、高新区、大榭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民生,决定于即日起在市区实行购房落户政策。为确保购房落户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

  二、适用时限

  购房落户政策适用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符合购房落户申请条件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一)在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到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

  (三)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四)在实施范围内的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落户条件

  (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

  (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己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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