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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帮扶企业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大榭、东钱湖、宁波港、机场、高新区大队,支队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帮扶企业方便群众二十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特别是积极帮助企业克服面临的困难,方便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市局在省厅二十五项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帮助企业克难解困二十项措施》。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支队研究制定了《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帮扶企业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迅速贯彻落实。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加强业务培训,掌握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逐条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和工作进度,确保帮扶企业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如期实施,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要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扩大社会宣传,让老百姓家喻户晓。

  贯彻执行中,如遇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支队。

    附件:《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帮扶企业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操作细则》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帮扶企业服务群众十项措施操作细则

  一、对交通技术监控等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除外),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后(以前发生的从本措施公布之日起算)3个月之内来接受处罚的,依法缴纳罚款后,对驾驶证不予记分。(此款不适用省公安厅高速总队宁波支队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

  操作细则:

  1、2008年12月16日前,支队科技处完成全市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升级改造。

  2、本措施公布之日起,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开始实施本措施。

  二、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新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方便群众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操作细则:

  1、进一步完善海曙、江东、江北、慈溪已设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2、鄞州、余姚抓紧组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争取在2008年12月底前开始运作。

  3、原则上要求年交通事故发案总量在1.5万起以上的县(市)区,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三、开展交通管理服务预约进企业、定期进社区(村)活动,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方便企业职工、社区居民。对拥有大型专项作业车的本市企业,提供预约上门检验服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为名称变更的大型企业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办理车辆变更备案手续。

  操作细则:

  1、各大队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交通管理服务预约进企业、定期进社区(村)活动,为企业、社区(村)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

  2、大型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钻机车、仪器车、电源车、采血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的专用汽车。

  3、由企业向支队车管所以及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车管所提出申请。辖区车管所根据企业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预约办理时间、地点。

  4、办理大型专项作业车检验业务的,企业应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并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办理车辆变更备案手续的,企业应提交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代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4、辖区车管所根据预约时间派遣相关人员上门进行车辆查验、拍摄车辆照片等,审核并带回全部资料凭证。

  5、检验合格或符合条件的,辖区车管所应当制作检验合格标志或新行驶证,发给企业。

  四、进一步全面完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提高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率、成功率,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满意率。

  操作细则:

  1、2008年12月底前,对全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大队工作需要新招一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

  2、2009年3月底前,支队会同市司法部门对新招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后,充实到基层。

  3、2009年3月底前,对条件成熟尚未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的基层交警中队,要求设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

  4、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质量检查考核评比制度,进一步规范交通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率、成功率。

  五、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免费提供宁波籍车辆、驾驶人信息及其安全信息的电话核查服务。(工作时间受理电话号码为:87399999,由工作人员接听和受理;节假日、双休日和晚间受理电话号码为87771899,由支队值班民警接听;实行24小时受理制度)

  操作细则:

  1、宁波籍车辆信息查询。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被核查车辆号牌和所有人后,根据查询结果告知“一致”、“不一致”、“查无此车”和“车辆违法情况”,不提供其他信息。

  2、宁波籍驾驶人信息核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提供被核查驾驶人驾驶证号和姓名后,根据查询结果告知“一致”、“不一致”、“查无此号”和“驾驶证记分情况”,不提供其他信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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