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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20号(关于防止加拿大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20号

2022-02-28 宁波海关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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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5日,加拿大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火鸡养殖场1月30日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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