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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4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1〕64号

2021-09-01 宁波海关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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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饲用大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大麦全粉,含麸皮)。

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大麦应当符合2018年11月2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

三、企业注册

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加工、存放企业须在中方注册登记,确保符合中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 spp.(non-Chinese)

2.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3.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uhn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输华大麦粉的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设施,以便进行湿热处理,技术要求为:在温度≥85℃、相对湿度≥80%的条件下,湿热处理不低于5分钟。

2.饲用大麦粉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检疫物、杂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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