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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部门、各单位: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设立依据。为加快推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探索多元化的产业扶持方式,有效促进和规范保税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运作宗旨。“产业基金”设立按照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逐步取消竞争性财政专项资金,减少行政性分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产业基金的合理引导,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促进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决策、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一)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二)引导性。管委会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是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引导性基金。产业基金主要按照母基金的运作模式,通过与社会资本(不含我市国有投资)合作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的方式进行运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区重点产业。

(三)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运作体制。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产业基金开展对外合作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子基金具体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子基金专业化管理和独立决策,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领域。产业基金设立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发展规划,结合我区产业特色和财力状况,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基金组建方案,主要以母基金模式通过参与设立各类“子基金”,重点支持在新外贸、现代物流、供应链服务、先进制造、金融科技、文化创意等领域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

第五条 基金资金来源。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区级财政出资转化,包括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部分盘活的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基金规模。产业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实行分期运作,首期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具体根据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区级财政财力状况再逐年安排。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决策机构。管委会设立宁波保税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为基金决策机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基金管委会主任由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兼任,管委会全体副职以上领导为基金管委会成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基金管委会会议。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和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议决定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批准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基金投资计划;

(三)协调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实施基金重大投资决策。

第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委会下设产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财政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宁波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宁波创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创投)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基金管委会决策提供建议参考;

(二)负责审核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负责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筹集落实产业基金资金来源;

(五)牵头制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六)开展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贸易合作局、市场物流合作局、工业科技合作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相关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

(二)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做好相关投资项目的对接服务;

(四)按职责分工推荐行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金拟参与投资的子基金进行独立性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基金管委会决策的重要参考。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行业专家、投资专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相关社会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人数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产业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管委会授权投资开发公司下属的宁波创投代为履行基金法人机构职责,在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开展产业基金日常管理。宁波创投可适当引入市场化激励机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以公司资本金或从其他直属企业筹集的资金对区内优质成长性项目开展跟进投资业务。具体职责是:

(一)在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做好产业基金托管银行遴选及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相关程序性事务;

(二)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踪评价;

(三)负责做好跟投项目的前期调查、方案拟定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四)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决策执行等事项。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运作模式。产业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模式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产业基金进行运作。“子基金”是指区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与上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

(一)“子基金”模式。

1.申请设立“子基金”条件:

(1)管理机构须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

(2)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已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3)单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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