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管委会各部门,区内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资强度,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45号)文件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精神,对《关于印发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及保税区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保税政〔2003〕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宁波保税区南区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
宁波保税区南区规划管理办法
为把宁波出口加工区、宁波保税区南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产业园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及宁波保税区南区。
二、原则要求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宁波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应以本办法作为规划、设计与建设的依据。
三、区内规划管理规定
(一)缓冲区:指沿道路的建筑红线后退要求,包括有一定宽度要求的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二)缓冲区宽度规定(见下表)。
道路等级 |
缓冲区总宽度 |
绿化缓冲带 |
间距缓冲带 |
主干道(42米) |
20 |
7.5 |
12.5 |
次干道(20米) |
10 |
6 |
4 |
巡逻道(16米) |
5 |
3 |
2 |
间距缓冲带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及警卫站、变压器、路肩和蓬盖等设施。绿化缓冲带用于绿化和造景,允许设置厂名、厂牌和厂标。
(三)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高度控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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