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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15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月10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4〕1号)、《嘉兴市深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4112号)和《南湖区关于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委办发〔201447号)精神,切实提高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结合南湖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

  (一)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然选择,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打造“美丽南湖、美好生活的具体体现。

  (二)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有力举措,是促进污染减排的有效手段,对于增强我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要素配置体系;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差别化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准入和事后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制度。

  (四)实施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就是要紧紧围绕“存量提质增量选优总量控制的目标,对国家实施污染减排的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用市场化的手段来配置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要素。

  二、环境资源要素存量提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五)环境资源要素存量提质。建立区、镇(街道、园区)两级排污权基本帐户,深化完善工业企业排污权绩效评估,将排污权绩效评估纳入企业综合评价体系中,引导环境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企业配置,提高环境资源要素使用效率。

  (六)实施排污总量量化管理。全面推行区域排污权基本帐户管理制度和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权基本帐户以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指标确权,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不纳入指标确权范围。

  (七)建立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估机制。在全区范围内,分行业、规模建立和推行“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的排序和评价制度,按照排序实行差别化的激励措施。鼓励银行信贷向排污权绩效评估先进企业倾斜,盘活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八)以市场化手段促进排污权存量优化配置。加大对闲置排污权的处置力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减排量的收储回购;积极推动排污权交易市场改革,建立低效排污权利用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支持企业间通过资源要素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交易,引导和鼓励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完善排污权租赁各项措施。

  三、环境资源要素增量选优,提升项目落地水平

  (九)环境资源要素增量选优。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促进环境资源要素向优质项目倾斜。

  (十)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流向管理。严格控制重点污染行业总量规模,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火电、热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排污权实行“只出不进,新增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实行同行业内部平衡替代制度,从本行业内部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实现环境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十一)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排污权分配。综合各地上一年度、“十二五期间累计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和各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全区新增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

  (十二)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供给。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采取排污权协议转让方式,其余新(扩、改)建工业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原则通过环境资源要素交易平台招标、拍卖、挂牌,实行市场调节。

  (十三)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使用价格。强化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根据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实施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对排污权使用绩效低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排污权指标,提高租赁、购买减排指标价格。

  (十四)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对于总量通过本单位自身削减替代的新增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工程尚未实施的,应先购买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核定实际排污削减量,由政府实施回购。

  四、环境资源要素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落实

  (十五)环境资源要素总量控制。围绕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建立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对主要污染物指标存量、新增量、削减量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总量控制。

  (十六)以减定增保障减排。合理确定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预算,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十七)建立健全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加大政府出资回购排污权的力度,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库,支持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和市以上重点工程。

  (十八)加大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的控制力度。将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减排工程稳定发挥效益,有效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强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改、财政、环保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和协调我区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

  (二十)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资金监督管理和排污权回购资金预算安排;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政府基准价。

  (二十一)改革现行排污权交易机制。逐步实现政府管理职能与市场交易职能相分离。

  (二十二)强化环境总量执法监管。环保部门综合运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保障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三)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公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排污权绩效评价信息,通报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南湖区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破解环境资源制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环境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完成我区的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根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嘉兴市关于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448号)、《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376号)、《嘉兴市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4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资源要素指标量化管理是指通过年度预算管理,对全区可用环境资源要素指标的总量规模、区域分布、行业类别、出让时间、供应方式等做出的科学安排。

  本办法目前适用于南湖区内的工业类新增建设项目所需环境资源要素指标的年度预算管理,农业等其它项目所需环境资源要素指标暂不列入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资源要素,是指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资源要素,主要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国家要求实施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其它污染物来表征。

  本办法所称指标,是指可用于新增建设项目总量准入的排污权。

  第四条预算指标内容包括:新增指标、存量盘活指标。

  新增指标,是指本办法颁布之后,可在预算年度安排用于新增建设项目总量准入的排污权量。该排污权量由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实际削减的或者预测可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以减定增的原则,在确保完成国家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确定。

  存量盘活指标,是指本办法颁布之前,已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排污权的工业企业,其闲置排污权,或者实施减排工程削减获得的排污权,由市、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回购的,可安排用于新增建设项目总量准入的排污权量。

  第五条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预算总量。科学制订环境资源要素年度预算,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新增环境资源要素指标总量双控制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以减定增保障减排。按照“以减定增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增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预算,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并结合各地开发建设情况,预算安排向减排考核好的镇、街道、园区倾斜。

  (三)加强回购盘活存量。加强政府对企业闲置排污权、超额减排富余排污权的回购,盘活沉淀在企业的存量环境资源要素,提高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效率。

  (四)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注重全区环境资源要素指标的统筹,优先保障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战略型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项目所需的环境资源要素指标,以及环境资源要素利用绩效水平高的、市以上重点工业建设项目。

  (五)奖惩激励推动转型。加强对各镇、街道、园区环境资源要素使用绩效评价和奖惩激励,突出预算指标的行业类别、区域分布差异,以预算引导需求,促进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新增指标的预算项目编制:依据市政府下达我区的新增指标、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年度减排工程预测削减量等,确定总量规模;依据各镇、街道、园区上报的年度减排计划项目预测削减量、国家减排考核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能源消耗预测情况,结合各地减排完成情况,确定区域分布;依据市政府下达的行业整治任务、全区结构调整计划、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行业类别;依据年度减排计划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投运时间,确定出让时间;依据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提供的拟新建项目排污权需求情况,确定供应方式。

  第七条存量盘活指标的预算项目编制:依据各镇、街道、园区上报的存量回购和储备计划,确定总量规模、出让时间;依据各镇、街道、园区上报的回购指标的行业类别、全区结构调整计划、排污权的行业分布,确定指标的行业类别和区域分布;依据各镇、街道、园区上报的拟新建项目排污权需求情况,确定供应方式。

  第八条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各镇、街道、园区依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排污权指标储备情况、拟新建项目排污权指标需求情况等,按照我区统一部署,提出预算年度的指标预算建议,并于每年9月10日前报区环保部门。

  (二)区发改、经济商务等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实施的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市以上重点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由各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按项目向区环保部门提出预算建议。

  (三)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新增指标,以及各镇、街道、园区、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编制全区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报区政府审定后,正式下达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单位。

  (四)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市以上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的新增指标可从市政府下达的新增指标中预留。

  第九条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区环保部门可预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预算未下达前各地的新增建设项目。在年度预算正式下达时,扣除预安排指标。

  第十条区环保部门于每年四季度,对各地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指标调整追加的依据。

  区环保部门可根据当年全区减排形势、预算执行进展情况、各地实际回购情况,提出预算调整追加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单位执行。

第三章  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预留指标的使用,由各镇、街道、园区向区政府申报重点项目,建立全区重点项目库,区预留指标按照重点项目库排序,经过区政府同意后安排使用。

  申报使用重点项目库预留指标应符合以下条件: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应为已立项项目;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应为已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应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十二条区环保部门应及时将预算指标数量、产业要求、使用年限、使用限制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拟新建项目的申请。申请预算指标的拟新建项目应取得项目立项、环评报告(需专家会评审的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等文件。

  第十三条  除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采取排污权协议转让方式外,其它新建工业项目(除排放纯生活污水以外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指定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获取预算指标,应达到国家、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规定的削减替代比例要求。

第四章预算执行要求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园区及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和突破预算确定的总量规模、行业类别、出让时间、供应方式等内容。确需改变预算项目的,须报请区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除预算指标外,其它各类环境资源要素统计指标,包括企业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指标,均不得用于新建项目总量准入。

  第十七条对存量盘活预算指标,严格执行先回购、后使用的程序。存量盘活预算指标报市级环保部门核准后,由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施回购,并在变更相应的排污权证、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安排使用。

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资源要素指标年度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和统计。

  各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应按季上报预算使用情况,作为预算执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南湖区加强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浙环发〔201361号)、《嘉兴市加强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4112号)和《南湖区关于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委办发〔201447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差别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统筹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兼顾企业经济社会贡献与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绩效激励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有限的环境资源向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的产业集聚,提高环境资源要素的利用率,倒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01412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首次排序并对外公布。2015年起,利用绩效排序结果,严格执行差别化的排污权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进一步完善排污权绩效评价和激励政策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

  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排序、统一公布的总体原则和分类别、分行业的差别化指导思想,在全区范围内,对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排污权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1. 实施范围。对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热电等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已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或已核定初始排污权的工业企业必须纳入绩效评价。新建项目完成三同时验收后参与评价和排序。

  2. 评价指标。以“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进行评价。不同行业的吨排污权指标按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计算,印染、制革、化工按化学需氧量、氨氮计算,造纸、电镀按化学需氧量计算,热电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计算。

  3. 排序方法。按“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分行业从大到小进行三三制排序。行业排名前三分之一为鼓励类企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为一般类企业,排名后三分之一为其它类企业。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列入鼓励类企业。已核定初始排污权但未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业一律列为其它类企业。

  (二)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激励措施

  1. 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配置政策。一是差别化的减排考核政策。以排污权为基数,鼓励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原则上可为全区平均任务的80%,排名最前的10%的鼓励类企业减排任务可为全区平均任务50%;一般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区平均任务;其它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区平均任务的2倍。

  二是差别化的排污权配置。鼓励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获取新增建设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其它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

  2. 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权管理。一是差别化的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其它类企业的总量执法,加大执法频次,严厉查处超总量排放行为,对超总量排放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排放总量不超过排污权控制总量。

  二是差别化的租赁供给。鼓励类和一般类企业可以申请短期排污权租赁,其他类企业不得租赁排污权。

  三是差别化的政策导向。对鼓励类企业兼并重组同行业内其它企业开通环评审批和排污权过户的绿色通道。对连续两年排名为其他类的企业采取强制整治提升措施,连续三年排名最后10%且没有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排污强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企业,实施落后产能关停计划,落实强制淘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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