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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百•千•万”维稳定促和谐篦子”行动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乡镇)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和谐,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根据司法部《关于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针对下半年大要事多且集中的情况,结合区委关于开展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决定从6月开始至12月底在全区开展“百·千·万”维稳定促和谐“篦子”行动,即组织百名街道(乡镇)司法综治干部、千名居(村)企业调解干部、万名调解信息员,通过入户进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各种可能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全面的地毯式排查疏理,对排查疏理出的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按轻重缓急逐个加以调处,在提高基层防预处置矛盾纠纷能力的同时,最终达到维稳定、促和谐的工作目标。为确保整个行动的有效实施,并取得切实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作用,着力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信访群众合理诉求,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问题,为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行动安排

  整个行动分培训宣传、排查调处、总结验收三个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培训宣传阶段,7月1日至12月10日为排查调处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一)培训宣传阶段。

  重点做好街道(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综治干部、两级调处中心成员,居(村)、企调委会主任;居(村)、企调委会委员,居、村、企调解信息员这两个层次的培训教育,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区局主要抓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综治干部、两级调处中心成员和居村企调解主任的培训,着重点提高基层组织者对开展此次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其组织指挥协调运作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司法所主要抓好居(村)、企调委会委员,居(村)、企调解信息员的培训,各司法所要根据各自辖区的实际,以与调解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调解方法、技巧为主要内容,提高调解干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业务水平,为下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打好基础。

  按照“篦子”行动的时间安排,各司法所要召集辖区居(村)、企干部召开动员会议,传达贯彻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广大居(村)、企干部对开展“篦子”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紧密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行动领导小组,落实具体措施,确保行动取得成效。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墙报、横幅标语和网络等各种宣传方式和途径,为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群众参与行动的积极性,为行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排查调处阶段。

  首先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的原则,要把排查和调处紧密结合起来,把排查调处工作贯穿于整个“篦子”行动的始终,各司法所要组织辖区的调解干部和信息员进企入户开展全面彻底地梳头式“篦子”排查,要充分结合各自辖区的实际,认真分析研究辖区的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排查调处要注重重点时段、重点矛盾、重点区域,特别要注意加强我区的民间划龙舟活动、台风期、省党代会、党的十七大这几个重点时段的排查,外来人员集中的几个地处城郊结合部街道(乡镇)要加强涉及外来人员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信访问题集中的街道(乡镇)要特别注重预防和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同时,各单位要对矛盾纠纷集中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排查力度,确保重点区域的矛盾纠纷排得出、控得住、调得了。

  其次要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原则,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所要主动介入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要在做好传统类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主动介入涉及工程建设、拆迁安置、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便捷、高效、经济等优势,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轻重缓急,及时组织力量给予调处,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处纠纷的“调和剂”、防止矛盾激化的“减压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单位应对“篦子”行动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及时全面的总结,特别是要突出反映此次行动所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成果以及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局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相关材料和数据,结合行动各个阶段检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行动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行动中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将按照《创新奖励试行办法》予以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在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此次验收结果将和司法所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年终集体和个人的评先、年终考核奖金的发放相挂钩。

  三、工作要求

  在行动中要坚持做到三“结合”、 三“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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