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属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04〕20号)和温外经贸局计财〔2005〕99号和温鹿政办(2004)5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区外贸出口企业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对2004年度出口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收汇入账的一般贸易中的本地产品,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企业应提供《温州市当地产品出口贴息申请表》、《一般贸易当地产品出口情况分录表》一式三份。
注意事项:
1、自营生产企业填报《一般贸易当地产品出口情况分录表》时,在“供货企业及属地”处填“自产”,不需填收购情况。外贸流通企业填报《一般贸易当地产品出口情况分录表》时,将鹿城产品和全市其它区域产品的表格分开填写。
2、外贸流通企业在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时,如果不是采用先收购后出口,而是直接代理出口,有国税部门证明的,可以不填报收购情况。
3、出口日期以海关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
4、出口企业本市产品出口额不应大于其出口总额。
(二)对2004年度出口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收汇入帐的一般贸易中的本市产品,在本地报关,并且通过本地港口出口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企业应提供《温州市当地产品出口申请表》《一般贸易当地产品出口情况分录表》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一式三份。海关报关单上的海关验讫章及出口口岸应为温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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