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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环境保护局
群体突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全面提高群体性环境污染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群体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力打造“平安鹿城”,大力构建“和谐鹿城”。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群体突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影响和威胁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群体突发性环境污染纠纷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并相应分为红、橙、黄、蓝四色预警。
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四色预警
级别 | 事件分级 | 预警分级 | 颜色 |
Ⅰ级 | 特别重大 | 特别严重 | 红 |
Ⅱ级 | 重大 | 严重 | 橙 |
Ⅲ级 | 较大 | 较重 | 黄 |
Ⅳ级 | 一般 | 一般 | 蓝 |
一般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指事态比较简单,涉及人员在20-80人之间,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的群发性污染纠纷事件。 较大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指事态比较复杂,涉及人员在80-200人之间,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群发性污染纠纷事件。 重大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指事态复杂,涉及人员在200-500人之间,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区专业应急机构或区政府调度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群发性污染纠纷事件。 特别重大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指事态非常复杂,涉及人员在500人以上,对我区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群发性污染纠纷事件。 |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因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群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群体突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以及组织准备等。
2、快速反应。健全我区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重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信息;探索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发生群体突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辖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资源整合。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6、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鹿城区环境保护局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局 长
副组长:各副局长
成 员:各科(室)、队、所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信息组、应急综合组和应急专家组。
(二)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件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重大污染纠纷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健全重大污染纠纷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确定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的预警级别;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的有关信息。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我局一般、较大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协调一般、较大群发性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上级领导部门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室下设机构职责
1、应急监察组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成立。主要负责现场调查、勘验,对造成群体污染纠纷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涉案单位或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直至群体性污染纠纷基本平息,警报解除。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鹿城分站负责成立。主要负责现场监测方案制定、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判明污染物,确定污染程度(包括污染物名称、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对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群体性污染纠纷基本平息,警报解除。
3、应急信息组由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负责成立,负责信息发布、上报和传送。
4、应急综合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现场情况指定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参与纠纷群众的思想疏通和引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冲突升级;配合现场处置总指挥开展应急工作;负责事后对事件进行综合调查评估。
5、应急专家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引起纠纷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环境污染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我局要通过调查,准确掌握本区行业性和区域性以及人口密集区的重点污染源,筛选和控制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敏感点,强化日常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