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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藤桥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鹿藤政发〔2005〕41号

  鹿城区藤桥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藤桥 镇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 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有关市、区驻藤站、所:

  《藤桥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藤桥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  

  藤桥 镇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 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更有活力、更具实力、更加和谐的藤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温州市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质准备等。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3、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资源整合,提高效率。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全面提升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效率。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三)应急预案体系

  1、镇总体应急预案。镇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镇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镇政府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2、镇专项应急预案。镇专项应急预案是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镇政府牵头制定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预案将不断补充完善。

  镇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1。                        3、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

  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镇政府审定,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分类分级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较大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镇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 级(特别重大)、 II 级(重大)、 III 级(较大)、 IV 级(一般)。

  (1) I 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辖区内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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