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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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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鹿人劳〔2007〕12号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帮助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现根据省人事厅等六厅委《转发人事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浙人才〔2006〕103号)、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05〕4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温委办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实现就业的有效途径。有关单位要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负责地把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紧抓好。

  二、区人事劳动部门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选定3家左右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试点单位,提供部分见习岗位(岗位的数量由人事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将其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

  (一)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的征集发布。见习单位一般为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具备见习条件并能积极提供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见习岗位经区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后,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统一发布。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的征集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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